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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以案释法|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经营造成现实危险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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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30 10: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pple11 于 2024-9-30 10:40 编辑

某客运公司与梁某劳动争议案——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经营造成现实危险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梁某是某客运公司司机。2022年6月2日,梁某作为当班驾驶员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执行班车任务时,载客人数超出核定人数40%以上。6月7日,某客运公司对超载事件责任人进行处理,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关系。梁某认为某客运公司属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客运公司制定的《某客运公司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使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该规定合法合理,且已告知梁某,故梁某应当遵守上述规定。梁某载客人数超出核定人数40%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危及公共交通安全。某客运公司以梁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遂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运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造成现实危险或重大经济损失,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评论

不看好此案例。理由是,没有最大保护劳动者的利益。1.法院认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在于,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造成现实危险或重大经济损失;2.如果此规章制度如此重要,企业就不能仅限制于规章制度设立,而需要有效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为什么会超载?司机是执行公司命令?还是有利可图(载多赚多)?如果是前者,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是后者,司机作为劳动者本应享有安全劳动和合理报酬的权利,但是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不检查,成为公司逃避义务(提供安全劳动的条件)的理由,还能通过劳动报酬的竞争,让劳动者牺牲自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3.因此,对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认定,不仅要从结果上看,也要从手段、行为方式上看。公司检查是否普遍有效,司机没有普遍违反规章制度?在此前提下,是否采取欺骗、隐瞒等恶劣手段逃避公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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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30 18: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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