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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西屋主人

[【其它】] 逆行还打人青岛警方通报:车主王某被行政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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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 10:1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定是当地zf故意找这两个人摆拍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掩盖更大的危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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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2 10: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meibf 发表于 2024-9-2 10:13
说不定是当地zf故意找这两个人摆拍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掩盖更大的危机啦。 ...

这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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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 10: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meibf 发表于 2024-9-2 10:13
说不定是当地zf故意找这两个人摆拍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掩盖更大的危机啦。 ...

更大的危机是什么?

天要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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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 11: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不知道如何计算的,好像说两个法条都算了,而且是顶格处罚。
但是,这算不算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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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 12:05: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可拉好 发表于 2024-9-2 10:55
更大的危机是什么?

天要塌了?

前几天河南记者揭露的青岛汽贸城事件。如果不是今天刷到一个医生拿着一根取卵针,我都忘了这件事了。
涟水的姜同学,清华的马同学……,慢慢地就没人理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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