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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以案释法丨微信群内多次辱骂同事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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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15: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黄某原为该公司股东,任副总经理,两人在一起共事多年。2022年1月,王某出差被人跟踪堵截,其怀疑是黄某将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的。

之后的公司例会上,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王某说自己出差时被跟踪,并推测其行踪系公司内部人员泄露,言语中表示“信息都是你泄露的",直接指向黄某。王某讲述后要求公司其它部门领导对此发表意见,明确谁是“内鬼”,其他人员对此进行了附和,黄某则予以否认。过程中,王某言辞激烈,黄某情绪激动。为自证清白,黄某“以死证明”,摔碎玻璃器物来割伤颈部,后被送往医院。


此后,王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先后在多个微信群内发表"损害公司利益” "地地道道的汉奸"等内容,直指黄某倒卖公司项目,引发多人在群内附和并相继发出“汉奸” "内鬼”“叛徒”“锄奸”等内容。

黄某曾在群内发送个人声明图片截图,表明自己并不存在群内讨论的相关情况,会对相关人员的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内发表相关言论,引发讨论。黄某不堪其扰,深受打击,情绪低落。经医院诊断,黄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绪。

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扰乱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言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黄某名誉,并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的领导,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行踪系被黄某泄露的情况下,在多人参加的公司例会中通过言语直接指向黄某,并使用“内鬼”等字眼,导致其他与会人员亦对此进行附和,该行为导致黄某情绪激动,割颈受伤。之后,王某又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送文件,称“二黄伪造国家机关公有住房文件” "获得高点数收益,并接受对方礼品”"揭秘集资骗局",并以"汉奸”"邪不压正”字眼指向黄某,上述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故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

对于王某辩称微信群不具有公开性,法院认为,普通大众的社会评价主要来源于其生活、工作环境中的人员,王某发布消息的微信群为二人的单位工作群,人数较多,且事实上已经造成其他人员随王某的言论而产生负面评价的后果。

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沟通平台微信群中向原告黄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损失元。该案现已生效2173.43元;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抚慰金3000



【检察院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了更多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应该做到理性,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该案主审法官荣慧提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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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19: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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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1 20: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我也是网上复制粘贴的,这个看着与日常生活还有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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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21: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大家多学法,见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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