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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以案释法丨“患病”不用坐牢?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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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5 23: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袁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袁某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年11月,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法院以袁某所患疾病未达到保外就医的严重程度,决定不准许暂予监外执行。同年12月,办案民警将袁某送至看守所收监时,因袁某提供了其肺部长有结节需进一步诊断的证明,看守所认为袁某不符合收押条件,不予收押。

判决生效已九个月,但罪犯袁某仍未收监执行。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为查明袁某的真实病情,鄂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向医生详细询问其病情诊断情况。经过核实,袁某住院诊断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承办检察官立即向看守所说明情况,随即联系办案民警将其收监执行。然而办案民警多次联系袁某,袁某以住院、不在本市等种种理由拒不到案。承办检察官遂建议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数日后,办案民警发现袁某在某医院出现,迅速赶赴现场,将袁某抓获送至看守所关押执行刑罚。

检察官说法

保外就医是一项温情的监外执行制度,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保障了罪犯依法接受医疗的权利。但是,保外就医不是免罚金牌,不能一保到底,对于具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以维护司法公正,彰显刑罚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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