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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以案释法丨健身“热辣滚烫”,意外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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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22: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小方酷爱健身,希望拥有完美身材的她长期在某健身房锻炼,并购买了健身房教练华某的私教课。

一天,小方在教练指导下练习拉伸,过程中小方感觉疼痛喊停,教练却认为这是正常现象,并未停止,直到后来小方疼痛难忍才停止拉伸。小方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小方与健身房协商赔偿未果,于是将健身房诉至荆州市沙市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8万元。

原告小方诉称其手臂神经损伤是由于健身房私教指导不当所致。

健身房辩称健身本就有一定风险性,小方是成年人,是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是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

小方在健身房中运动受伤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呢?

【法院审理】
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方接受的是一对一的私教服务,小方拉伸均在教练指导下进行,教练应当结合小方身体状况对拉伸的幅度、力度等进行评估,以避免发生损伤。本案中,教练并未进行合理评估、使用合适的力度,且在小方出现不适时未及时停止拉伸以致原告损伤,具有过错。同时,小方办理健身卡之后另行购买私教课程,目的是享受更安全、高效的健身服务,并非自愿承担服务提供者带来的风险,健身房雇请的教练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健身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沙市区法院判决健身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小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4000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顾客在健身房自行锻炼

(1)健身房的安全保障义务:保证健身器材是合格产品,有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场地适合运动,平坦防滑;教练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基本的救助常识;现场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有工作人员巡视顾客运动情况,对顾客不当或者危险的行为及时制止等。

(2)健身房的告知义务:在客户签订合同或者办卡时,应主动询问客户病史或者进行健康问答,还要说明健身对其身体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对首次入会的客户应当详细介绍各种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在健身器材的醒目之处使用中文说明器材名称、用法等信息或张贴图示,并设置安全提示等。

顾客聘请私教进行锻炼

私教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私教应当在正式教授前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私教应当为顾客制定符合其身体状况的健身计划;私教应当注意顾客在训练过程中是否存在身体不适,一旦出现明显的身体不适,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等。

广大健身爱好者也应对自身健康状况具备合理认识,提高对锻炼环境、运动器械等的安全意识,同时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科学、合理地安排训练,以达到安全、健康的训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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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4 21: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判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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