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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以案释法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离婚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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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7 10: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回顾】
2005年,陆某与杨某务工相识相恋,后二人选择在陆某老家湖北房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却因生活习惯南辕北辙,经常发生争吵。2019年6月,杨某离家出走,自此失去联系。杨某离开房县后,陆某多次前往杨某老家寻找,但杨某一直不见踪影。2023年8月,陆某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诉至房县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调查发现,杨某登记结婚时所用的身份信息为虚假信息。因婚姻登记信息不实,无法明确被告杨某身份,不能依法对二人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陆某一时之间陷入了婚可能没法离掉的“窘境”。

法院经审慎审理认为,原告陆某与被告杨某有结婚的合意,且领取结婚证书上的照片也为陆某与被告杨某,实际在一起生活的也是陆某与被告杨某。

陆某在提起离婚之诉时,双方又均已达法定婚龄,无其他禁止结婚的事由,但因杨某涉嫌虚假信息登记,且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为实质性解纷,化解堵点难题。

法院调取了婚姻登记档案,依职权查阅了公安机关人口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向房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撤销案涉婚姻登记。

房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迅速发布了拟撤销婚姻登记告知书,撤销了杨、陆二人的婚姻登记,陆某遂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一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一方离家出走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指引和依据。《指导意见》指出,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那么,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方式解决的(如名字出现错别字、虚报年龄等),应当赴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予以更正登记;对于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够补正的(如使用假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证等),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大事并非儿戏。少数人出于种种目的,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影响了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有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进而影响群众对政府部门公信力评价。作为公民,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将身份证、户口本等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以免造成“后患”;要形成正确的婚姻观,严格遵守婚姻登记制度和相关法律,不要在日常生活中弄虚作假,甚至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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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4 22: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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