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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以案释法丨“他追我的尾,怎么没有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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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19: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详情】
驾驶人董某驾驶半挂车行驶至武汉绕城高速蔡甸段G50宜昌、G318武汉西岔道口处,前方一辆红色小车突然从超车道变道转往岔道口。“嘭”的一声,董某驾驶的半挂车因避让不及撞到前方红色小车。事故造成红色小车右后车门至保险杠处严重变形,半挂车车头也受到重创,所幸两车司乘人员都系好了安全带,无人受伤。

经查,小车驾驶人官某驾车行驶至事发高速岔道口附近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未及时变道,为了少绕路,官某竟直接从超车道变道转往岔道口,因变更车道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引发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小车驾驶人官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认为自己是在正常行驶,半挂车在后方追尾,应是对方的责任,为什么“被”追尾,却要负全责?

【专家解读】
湖北省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成员、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级警长李志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此次事故中,小车驾驶人官某存在违法变道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直接作用。因此,即使官某在此次碰撞中被追尾,根据事故定责的规则,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还可进一步引伸,若前车存在违法变道行为,后车即使没有与前车接触,但在避让和紧急避险的过程中引发了事故或具有危害性的后果,根据相关责任规定原则,前车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链接】
高速公路上错过出口后急刹减速、停车、倒车、强行变道酿成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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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5 08: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道法是最公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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