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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以案释法丨“房”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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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20: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李某在朋友圈宣称有钟祥某几处楼盘的工程抵押房、回迁房、指标房等低价房源。这条朋友圈吸引了项某、朱某、熊某、张某等人,随后李某以低价房源为噱头,在获得项某等人信任后,编造购买房票、换楼层补差价、交订金、办网签、交清尾款等理由不断骗取项某等人的购房款,截止案发,李某骗取项某等人购房款130余万元,并将这些购房款用于网络赌博和日常挥霍。

在项某等人因等待时间过长要求退款或签订购房合同时,李某百般搪塞,为防止自己的骗局败露甚至使用虚假公章、编造虚假合同欺骗项某等人。2023年3月,为逃避项某等人讨要购房款,李某逃往武汉。

项某到派出所报案称其被李某诈骗。2023年4月10日,李某被民警在武汉市某农贸市场抓获。由钟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广大购房者在购置房屋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仔细核实房源的真实性,切勿被所谓的“低价房源”蒙蔽,掉入黑中介、假中介的陷阱。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核实中介人员的身份信息,支付房款时,要向正规中介公司的对公账户支付相关款项,切忌汇入中介人员提供的私人账户,购房合同更需再三确认,以免上当受骗,钱房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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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5 08: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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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3 15: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漏洞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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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3 16: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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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4 21: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防人之心不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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