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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以案释法丨误买“凶宅”怎么办? 法院: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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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20: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许某通过陈某张贴的房屋出售告示,与陈某取得联系,希望购买陈某拟出售的房屋。经协商,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许某将30万元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陈某。同年6月,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21年8月,许某与邻居聊天时得知,2020年,一女子在许某所购买的房屋中被谋杀。在与公安机关核实了解情况后,许某陷入恐惧,不愿在该房屋中居住。许某认为陈某在出售房屋时,未告知这一重要事实,导致其作出错误决定,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许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凶宅”的认定

所谓“凶宅”、“吉宅”,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追求喜庆吉祥和趋利避害心理而演化的产物,在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凶宅”主要影响人的主观感受,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会对房屋使用者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让购房者望而却步,进而影响房屋的交易价格。

判断是否为“凶宅”,不能以个人主观感受为依据,应以公序良俗的社会共识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死亡形式属于人为非正常死亡;二是死亡地点在屋内,即房屋的专有部分。本案案涉房屋内发生重大凶杀案,应当认定为“凶宅”。

出卖人的告知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出售“凶宅”时,出卖人应当将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作为重大信息向购房者告知。

买受人的救济方式

房屋买卖中的买受人在买到“凶宅”后,若与出卖人无法协商解决,可根据具体情况,主张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赔偿相关损失:若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明知交易房屋系“凶宅”,却故意隐瞒或虚假告知该信息,可以考虑主张受欺诈,请求撤销合同来维权;若买受人没有证据证明出卖人明知该交易房屋系“凶宅”,可考虑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来维权。

【法院判决】

本案中,陈某在明知该房屋系“凶宅”的前提下,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导致许某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购买房屋的错误意思表示,许某有权要求撤销购房合同。仙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许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某返还许某30万元购房款与4500元的房屋买卖契税。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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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09: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法律也是以社会共识为基础,法官也支持“凶宅”“吉宅”这种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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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3 15: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X_ping 发表于 2024-1-13 09:28
原来法律也是以社会共识为基础,法官也支持“凶宅”“吉宅”这种说法的。

法律的出台是根据实际的案例最终解决问题而问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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