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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以案释法丨抖音账号归属主播还是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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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4 20: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 情 简 介】

张某某自行注册了抖音账号,与恩施某传媒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该传媒公司是张某某在合作期内从事直播、短视频的独家经纪人,并约定了分红模式。后双方发生争议,张某某离开传媒公司,自行从事直播带货、短视频活动。传媒公司起诉张某某索要抖音账号。

【律 师 说 “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特性。

本案中,抖音账号具有排他性、具有经济价值、注册运营具有合法性,存在于虚拟网络,具有财产属性。传媒公司要求张某某返还抖音账号并配合企业号实名认证程序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其次,双方合同约定抖音账号归传媒公司所有,张某某返还抖音账号具有合同依据。最后,根据平台用户协议,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经营者,虽然张某某以个人信息注册了抖音账号,但是不能因此排除传媒公司以合伙协议约定对账号享有的权益。因此,张某某应返还传媒公司抖音账号。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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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4: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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