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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以案释法丨入职三天因工受伤,未签劳动合同能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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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31 09: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者入职第三天便发生工伤,因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劳动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诉至法院。对此,法院如何判决?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0日,罗某到Z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每天工作12小时,包吃包住。双方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2021年4月13日,罗某在工作过程中全身大面积烧伤。后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罗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罗某、Z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罗某虽仅在Z公司工作3天,但其受Z公司的管理,从事Z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罗某提供的劳动是Z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Z公司与罗某之间存在用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故应确认罗某与Z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从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无论是上班第一天还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若仅因劳动者初到公司上班,就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利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破坏劳动者用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期待可能性,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影响社会稳定。用人单位若否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让劳动者熟悉操作流程、安全规范,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当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另可为劳动者购买团体意外险,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帮助自身减少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

构成劳动关系本质上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概括起来,即主体适格、人格从属、业务从属。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通过劳动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新的用工形式对传统的劳动关系理念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看,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收集证据,如考勤表、花名册、工作证等,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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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31 17: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對於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這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我有點看法。
法院的判決體現了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對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這一規定確立了勞動關系的建立是以實際用工為標志的,而非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準。因此,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存在實際用工行為,雙方之間即構成勞動關系。這一點在案例中得到充分體現,法院正確地確認了羅某與Z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有利於保障羅某的合法權益。
法院的判決強調了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即主體資格、人格從屬和業務從屬。在本案中,羅某與Z公司均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羅某在Z公司工作期間受到Z公司的管理,並從Z公司獲得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Z公司業務的一部分。這些特征充分證明了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的判決對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甚至否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判決表明,法院將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將予以嚴厲打擊。
本案也提醒了廣大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如考勤表、花名冊、工作證等,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夠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勞動者也要增強法律意識,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以便在遇到問題時能夠及時尋求法律幫助。
本案的判決對於用人單位也具有警示作用。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培訓,確保勞動者熟悉操作流程和安全規範,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用人單位還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購買團體意外險等,以降低法律風險,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總體而言,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這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對於明確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以及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希望廣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能夠從中汲取經驗教訓,增強法律意識,共同維護和諧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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