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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 [司法解答]没有进行收养登记 能否继承老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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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7 21: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回顾】

从小亲生父母双双离世,被好心姑姑收养,床前尽孝十余载,最终姑姑撒手人寰。作为被收养的孩子,自己是否有对姑姑遗产的继承权?

小张是一个苦命的孩子,在他刚满两周岁不久,父母就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双双离世了。奶奶为了他能更好地生活,便和小张的姑姑姑父商量过后,将小张送给姑姑姑父抚养长大,而后姑姑又生了两个小男孩,小张作为“大哥哥”,一直对两个弟弟疼爱有加,百般照顾。

姑姑自姑父九年前去世后就卧病在床,一直和小张夫妇共同生活,两个弟弟偶尔来探望一下,也从未支付过老人的任何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费用。九年来,小张对此并没有多说什么,只是偶尔给两个弟弟打电话,希望他们多来陪陪老人。终于,姑姑经不住病痛的折磨,于一个月前离世了。兄弟三人在给老人办完丧事之后,两个弟弟找到小张,说小张并不是老人的亲生子女,即便大家都认为小张是被收养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收养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像小张这种没有登记过的收养并不能成立收养关系,老人留下的遗产中没有小张的份额,应由两个弟弟平分。小张听后十分气愤,在给老人养老送终的过程中,二人丝毫不提此事,老人刚刚离世,悲痛心情还没有半分平复,却对继承遗产的事情万分上心,并拿出法律规定一口否定了自己的继承权。于是,小张来到北苑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有对老人遗产的继承权。

【司法解答】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到,我国《收养法》确实有收养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相关规定,但是小张的情况已经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为,我国的《收养法》是在1992年颁布的,而小张和姑姑姑父的收养行为发生在1990年,当时的《收养法》尚未实施,对其不具备追溯效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8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小张与姑姑姑父自1990年开始共同生活,至今已有36年,其养父母子女关系已得到亲友、群众的认可,应按收养关系处理。

另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所以,小张的情况不仅可以拥有姑姑遗产的继承权,还应当多分得部分遗产。

善良的人最终会因为自己的善举而收获累累硕果,而不善良的人也终究会因为自己的某些行为而获得相应的惩罚。父母给了我们生命,给了我们受教育的权利,给了我们无微不至的关怀,那么,当他们年迈的时候,赡养他们就是我们道德层面的最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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