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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pp007

[【其它】] 治安管理处罚法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截止本月底(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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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7 19: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去提意见吧,不在论坛发表过多不利于团结的言语。我是提了,一个政府不能不允许老百姓说点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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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7 20: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pp007 于 2023-9-8 12:37 编辑

据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正案2017年提出过一次,当时比这次温和些,还因为群众意见太大而搁置了。这次更过分了为什么反而让它通过?(B站评论1)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该使用形容词,应该用量词或者程度词,否则没有操作性,容易“理解差异”“因人而异”“任性施为”。(为“人治”做准备。)(B站评论2)

并不只是34条的2-3项有很大问题,第100条也有极大的问题。不排除以34条为饵掩盖弱化其他条款的问题。……第100条,比第34条更严重的违反了宪法。(B站评论3)

警惕公权力的无序扩张与为国家建言献策是我认为高度爱国的两大行为。(B站评论4)

你可以翻翻已结束的征求意见记录,当年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收集了几十万意见,然并卵。……这个地方有采纳过任何反对意见吗?……我爹就是rddb,你猜我为啥溜了?(IP属地:美国)(B站评论5)

体制内操作,所谓征求意见只是程序正确,形式正确的必要一步而已,你的意见B用没有。这个征求意见稿代表的更多是一个新时代的预告。你与其提出意见,不如想想为什么这些条款会出现在征求意见稿里。(B站评论6)

最后悔没学好英语的一集,不说了努力雅思6.5……提升自我价值,尊重国家命运!(B站评论7)

大家觉得不合理就去中国人大网反馈意见,有用没用先试试再说。……你也许觉得提了可能也没用,试试总比不试强。(B站评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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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7 20: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pp007 于 2023-9-8 12:28 编辑

(这个还是说34条的,目前没有看到说100条的up主)

1.核心违法行为,概念定义不清。
例如什么是“中华民族精神”、“民族感情”?没有明白理解且不会产生重大争议的描述和界定,这就只能基于执法者的主观感受和个人好恶了。这是现代文明和法治排斥的东西。精神、感情是个人主观意念范围,不该成为立法规制和定义的对象,立法所能惩处的只能是违法的行为。

2.由于核心的违法行为定义不清,立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的可预期性就不存在了。
立法条文是社会中每个人行动的根据,只有准确的预期和知晓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人才知道应该如何行动和规范自己。否则失去了可预期性,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可能成为法律任意惩处的对象。

3.谁有权力对所谓“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感情”进行法律定义呢?
例如“日本风情街”的建设,有些人觉得不可接受,有些人觉得没有什么冒犯之处。同样的事情,受众的感情截然不同,此时法律该如何选边站队呢?显然最理想的做法是不能站队,让人们有自由感受、自由判断的权利。(使用苹果手机算吗?吃日料、西餐算吗?宣传日本动漫、美剧呢?穿外国品牌的衣服鞋子算吗?不会唱国歌算不算?和外资合作算不算?不同的民警是否有统一的标准呢?)唐代经学家孔颖达在《春秋左传正义》对“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进行了一个解释,他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今制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于法,故民皆不畏上。”这话翻译成白话会吓到很多人,意思是说,刑法的标准如果不为百姓所知,它越模糊,君王的权威就深不可测,百姓就会因为畏惧而崇敬君王,而现在你制定法律确定了刑法的标准还刻在鼎上公布,百姓就知道了,君王不敢逾越法律给自己定罪,也不能绕过法律给自己施恩,权柄就会落到法律之上,而不是君王之上,百姓就不会害怕君王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是典型的威权之术,是恐怖的统治之法,它就是要故意模糊赏罚的标准,全在于统治者个人的爱憎,所谓“雷霆雨露,俱为天恩”,百姓则随时处于伴君如伴虎的这种白色恐怖之中,只能战战兢兢的生活,小心翼翼的伺候。我们古代的刑法理念是与现代法制背离的。我们不能在现代社会去设立道德警察,去规范别人的衣着和言论。《治安管理法》素有“小刑法”、“第二刑法”的称呼,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很大的。但目前的治安处罚的体制,在实施治安处罚之前,缺乏足够的必要的抗辩与制衡机制,基本上属于公安机关包揽了从抓人、定性到审核、羁押全流程环节的程序,缺乏了检察院、法院和律师的及时介入,所以更应该保持最大限度的谦抑性极力克制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最近网上有一个视频,在深圳一个警察呵斥一个穿着女装的男士,他在进行表演的活动,还说要把他带到派出所,说他没有“正能量”。——这个执法行为本身有进行道德审判和道德执法的倾向。这种执法我认为是欠妥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就这个问题发表的看法:“具体到本条,一个保守但无害的修改,应该是第34条,删除它的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情形,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内化在我们的公共生活和感情里,它没有那么弱不禁风,更用不着紧张和焦虑。真正让我们紧张和焦虑的,是我们企图通过立法来规范老百姓的一言一行。”(B站up主chenkenong视频《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权力不可越界》)


1.法律必须具有确定性,让民众有准确的预期和判断。
2.由于处罚标准的模糊,势必会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就会给腐败带来滋生的新空间。也会激化警民之间的矛盾。
3.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刺激民粹主义、极端的民族主义情绪的肆意蔓延,进一步恶化舆论环境,压制个人日常穿衣和言论自由的空间。(B站up主权利粥铺9月7日视频,比上一个视频有条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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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7 20: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废话真多,号召大家提意见就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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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7 21: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xpp007 发表于 2023-9-7 17:56
既然要做样子,为什么不奉陪一下呢?毕竟还呆在同一个戏台上。贞洁牌坊既然还用,为什么对方能用,我们反 ...

从毛时代开始,中国的立法在部门政治的中国就是部门之间的事,与老百姓无关。部门不仅起草自己部门范围内的法律,而且对来自其他部门的不同意见拥有一票否决权。


如果按照那时的体制,治安管理法的责任部门应该是公安部。主要参与的部门则可能还有公检法的另外两家。次要参与者可能就是所有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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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8 11: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不是要法治么,台上的每次摆弄一下,民众的自由和权利就会丢失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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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8 12: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对小和尚提了不少意见,但对大和尚没有人提意见”;

“今天党群关系上所以有‘墙’有‘沟’,原因之一就是干部政策上存在用非所学,大材小用,小材大用(这一点在党内相当多),有职无权,有德无才,有才无德等情况,产生了许多不合理现象。”

“我们的国家对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只不过是毛巾、茶杯、汗衫、奖状。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奖励一下子就可以成为百万富翁。要很好理解‘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道理。”

“我不敢说一定有叫人痛哭流涕的事情,但是至少,令我们长太息的事情恐怕实在太多了。”

以上是民主党派提意见的话,这些人被认定为大右派,终生都没有被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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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8 12: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法规的通过将是一个里程碑。民众的言论空间又被进一步压缩。公权力进入有生无克的时代,最后亢龙有悔。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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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8 13: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革命年代大家在一个锅里吃饭,今天老百姓根本见不到这些人了,早已是两个世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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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8 21: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pp007 于 2023-9-8 21:13 编辑

针对第34条,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3月13日第二次修正的第七条反对:“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http://www.npc.gov.cn/npc/kgfb/2 ... fa2a10bbee6ba.shtml

针对第100条,几乎等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这可是对待犯罪分子的办法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可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修订草案第3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某些“勘验、检查”,这时就可能会对嫌疑人“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时,但这些行为是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不是可以随意的提取采集。目前的法律授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酒驾)、《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如果你没有涉嫌违法以上法律,可以明确拒绝。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启动强制程序来提取、采集,但是公安机关在启动强制程序时,需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2020年8月6日第三次修正):对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提取或者采集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人身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不再提取、采集。https://www.gov.cn/zhengce/2021-12/25/content_57128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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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9 07:01: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ε(><)7з非常郁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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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9 08: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ell2000 于 2023-9-9 08:58 编辑
欧阳静茹 发表于 2023-9-7 13:05
有些靠一个方子治病,就想要行医资格,肯定不行,

所谓的秘方也不是他独创的,都是以前公开流行的方子 ...
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偏方,都要具体说说,只要有疗效(谁也避免不了各种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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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9 11: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润尽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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