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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茶座】]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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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0 15: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https://www.119.gov.cn/gk/flfg/fl/2022/18485.shtml)第六十条是这样说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这里的第(五)点应该怎么理解?逗号前后是“与”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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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0 15: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应该这样理解,前面几种情形是例子,起突出强调作用。例如“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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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0 15: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说呢,单独理解法律的这个条文,是容易产生歧义。也就是说按法条文字本意,是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这个行为,造成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金。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违法行为人承担。

但这是上位法,你可以看下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非常明确,只要是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论是否妨碍了消防车的通行,都要进行处理,罚款么可以另说,而且这个是进入征信系统的。

同时根据2023年6月1日正式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5037-2022,消防车通道是必须实现规划并进行明示的。

个人觉得,如果是单纯的法条解释,其实没啥意义,生活中,消防车通道还是应该而且必须不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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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发表于 2023-9-1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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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0 15: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逗号前是枚举,逗号后是性质,此处逗号具有归纳性质,前后是从属关系,不是并列关系。
意即堵塞、占用、封闭消防车通道,都属于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用最常见的三种现象归纳出其行为性质妨碍消防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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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0 16: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ngqi 于 2023-8-30 16:07 编辑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我以前曾经做过标准化管理工作,也起草过多项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标准被称为技术法规,和法律比较接近。但我没有参与过法律起草。我的经验只能算参考。

根据我的经验,起草法规性文件的人,他之所以做起草工作,并不是因为他语文和逻辑比较好,或者通过了专门的语文和逻辑测试,而很可能仅仅是因为种种原因阴差阳错做了那项工作。这种工作,尤其是起草法律,往往并没有直接利益相关方,所以并不是热门,换句话说水平高的人并不一定愿意做。所以,起草人的语文不好逻辑不好,是很正常的。

法律的制修订会议,与会代表的重点,也不一定永远在文字的表达和严谨。代表在发言时,要考虑彼此个人和单位的关系,会不会得罪人,能否借此拉近关系等等。所以经过会议审议的文本会好一些,但存在语文问题逻辑问题也是正常的。

知道了这个背景,再看这段文字。

我觉得,如楼主所说,这个法条是有问题的,最大问题就是前后两个东西的关系不明确,是“与”还是“或”,有很大不同。

在中国,起草这种法律,要么起草单位是相关部门,要么相关部门是拥有一票否决的重要参与者。所以这个“与”和“或”的关系,起草者或参与者消防部门是很清楚的。问题是具体的经办人的水平到底如何不知道。

我的感觉,立法本意应该是“或”。理由一个是参考其他各条的逻辑关系,再一个是“或”扩大了规定范围,对消防部门的利益更大。问题是不知道会议的审查是马虎了,还是觉得“或”字可以省略。

有人可能不知道消防部门的利益有多大。N年前我曾经一度代管一个超市,有一天有两个纸箱子临时放到了一扇门外。然后消防部门临检,说那个门外是消防通道,纸箱是占用还是妨碍,按这一条罚款10万,第2天去某某处交钱。我当时哪儿懂这个,吓坏了,幸亏老板有关系,但肯定也花钱了。现在消防部门改革了,从原来的某人只手遮天改为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评估处理,但这样其实要交的钱就更多了,几十万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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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0 19: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参加工作时,公司自己盖了办公楼,要办消防检查手续。一次我们部门吃饭,席间领导对打字室的小姑娘说,已经两次消防检查没通过了,让你某某亲戚跟消防队说一下。后来事情大概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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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1 14: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自然语言看,逗号连接的两个句子间的关系,除了并列和选择关系(即“与”和“或”)外,应当还有其他关系存在的,譬如承接关系,因果关系等。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中,逗号前的是简单枚举,逗号后的当理解为归纳小结。不知正确与否,愿听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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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1 15: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或的关系,并且要达到妨碍消防车通行
也就是说,你可以临时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只要出现火灾时,消防车能够通行,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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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31 16: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1994 发表于 2023-8-31 15:17
或的关系,并且要达到妨碍消防车通行
也就是说,你可以临时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只要出现火灾时, ...

您这个逻辑不通啊

前面说是“或”的关系,后面又谈何“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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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1 17: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 发表于 2023-8-31 16:25
您这个逻辑不通啊

前面说是“或”的关系,后面又谈何“并且”?

顿号是或者,逗号是并列

没啥逻辑不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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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1 21: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问题中的语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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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 11: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1994 发表于 2023-8-31 17:24
顿号是或者,逗号是并列

没啥逻辑不通吧



兄弟,您成功地让我彻底怀疑我的汉语言文字阅读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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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 13: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1.逗号代表逻辑并列的关系。
2.解释:“(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前半句说明行为要件,后半句说明危害结果要件。因此,根据文义,只有同时具备此两个要件,行政处罚权才有可能(需同时满足其他要件)被发动。
3.例证:有些省份对该项的裁量基准的判定标准是: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程度(无法通行、难以通行,其它妨碍情况)。另外,从逻辑上讲,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一定导致,具有本项所规范的危害结果(符合立法旨意的妨碍消防车通行)出现。例如,消防车因故障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又如,占用消防通道,以绘画的形式进行消防宣传,阻碍几乎为零;再如,紧急情况下,封闭消防车通道,其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结果同样不符合危害结果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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