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电脑中装的windows系统使用中易中标的简体宋体(SimSun.ttc)、简体楷体(simkai.ttf)不要超范围使用,不然就会成侵犯知识产权被告啦! 中易宋体(SimSun)和新宋体(NSimSun)是由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制作并持有版权的两个TrueType字体,使用宋体(衬线体)作为其字--体风格。中易宋体、新宋体是随简体中文版Microsoft Windows和Microsoft Office一起分发的字体(檔案名SimSun.ttc)。Windows Vista发布之前,SimSun这组字体一直以来是简体中文版Windows系统的默认字体(直到Windows XP)。 由于Windows操作系统的高使用度,中易宋体通常也被熟知和直呼为“宋体”,该词实为其字体风格的总称。. “字体协议”背后 在Windows 95之前,Windows操作系统如3.1等都是基于DOS操作系统而运行,需要另行运行中文汉化软件,1994年,微软公司推出Windows 95操作系统,首次实现非基于DOS的视窗型操作系统,为了适应中国市场,该系统必须安装中文字库和中文输入法。 当时的电子工业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微软就Windows中文版的字库和输入法的许可使用问题进行谈判,并于1994年12月8日签订了“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标准项目合作备忘录”。 随后,电子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全国信息产业企业的中文字库和汉字输入法系统进行了规范和标准化工作。1995年7月,两主管部门委托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CITS)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评选,并将优秀产品推荐给微软公司。这些符合相关标准推荐汉字字型中,包含了中易电子公司的宋体和黑体等。 当年9月20日,微软与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签订“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标准项目规范合作协议书”(简称政府协议),协议要求Windows 95中文版使用的中文字型,微软公司应选择CITS推荐的规范化字型。 两个月后的11月10日,中易电子和微软签订《字体许可协议》(即1995年字体协议),许可微软公司将相关字体用于“Windows 95中文版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协议签订后,微软依约定分11次向中易电子支付了使用费的上限100万美元。 2000年,国家颁布了一项新标准,中易电子公司在该标准基础上开发完成了2001年“中易字库”,与1995年“中易字库”相比,不仅增加了新的汉字,而且对字形重新进行了设计。2001年9月5日,微软公司与中易电子签订《字体开发和许可协议》(简称2001年协议),约定中易电子公司为微软公司设计和开发基于新标准的宋体、黑体、楷体和仿宋等字体,并许可微软公司使用。许可费用为13万美元。 “或”字之争 正是1995协议中带有“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字眼这一条款,为双方的分歧埋下了空间。 2007年4月,中星中标起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责微软从1998年前后开始,在其先后开发的中文版Windows 98/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上均使用了“中易字库”而未征得中易电子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许可费。 而微软对协议的理解是,1995年字体协议的许可范围不仅限于Windows 95中文版,而是包括之后的任何版本的操作系统及其他任何微软产品。 微软辩称:“软件需要更新换代是众所周知的,微软公司不可能将字库协议限制在单一版本上。微软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协议中约定的费用。2001年微软公司再次与中易电子公司签订字体许可协议,是因为国家标准进行了改进。” 微软认为,即使在Windows 98等操作系统上使用“中易字库”超出协议许可范围,但中易电子却在其后将近10年时间里继续与微软合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相反却进一步与微软公司签订2001年协议。微软称“这一事实难以让人理解”。 不过,微软的这些理由未能说服法院。一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中易中标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本案具有特殊性,即合同中涉及的表的的许可使用需要国家的审批,因此需要考虑政府协议的有关内容。” 法院认为,从政府协议和1995年字体协议的逻辑关系看,后者是在前者框架下签订。而政府协议的签订目的是解决Windows 95中文版的中文字库规范和审批问题,合同内容与相关条款均明确以Windows95中文版为前提。 对于争议焦点之一,1995年字体协议中“由买方许可用于Windows 95中文版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的表述,法院则认为,虽然协议中所用的连接词是“或(or)”,但原告所主张的“任何其他微软产品”时指当时与Windows 95中文版同时并存的微软公司其它应用软件(比如Word等Office软件)比较合理。对于微软公司,如果当时的许可范围是任何微软产品,就没有必要特意强调Windows95中文版,而应直接明确“任何微软产品” 中易中标公司于2007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中易字库的Windows98/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的行为,构成侵害中易中标公司对中易字库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判令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中易字库的上述操作系统。该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民事判决。中易中标公司、微软中国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第772号民事判决。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18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4)民提字第190号裁定:撤销第772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诉讼何时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2018)最高法民终114号案中,中易中标公司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772号判决已确认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中易字库Window98/2000/XP/2003操作系统的行为侵害了中易中标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一亿元。前案含有侵权确认之诉,本案为侵权赔偿之诉,即中易中标公司以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前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提起本案的给付之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该前案已被提审为由,认定本案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并作出驳回中易中标公司起诉的裁定。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鉴于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中易中标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鉴于本案侵权赔偿之诉必须以前案侵权确认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前案已被本院提审后裁定发回重审,前案属于尚未审结的案件,本案的事实基础仍处于待确定的状态,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而不应驳回中易中标公司的起诉。综上,中易中标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基础不存在而作出驳回中易中标公司起诉的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在撤销该裁定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21)京民辖56号与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1964号案件(简称第1964号案件)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将第1964号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时指出,因第1964号案件必须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故本案与第1964号案件具有关联性,并建议本院在重新审理第1964号案件与本案合并审理。同时,本案在北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不再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故本院依法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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