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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初二女生遭男同学脱衣抢劫、多处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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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08: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lackgrape 于 2018-6-29 08:57 编辑

刚看到网易新闻上说,

今年3月30日,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机,遭男孩黄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

警方通报显示,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做撤案处理

===============================
这是重大刑事犯罪,就这样放过了这个人渣了?连工读学校、少年管教所都不用进了?
建议受害者家属聘请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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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09: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AV看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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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09: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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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09: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方撤案并不意味着这小子不用进少管所,后续应该还有其它相应的处置,像这么严重的事情,进去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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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10: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即不具备责任能力。
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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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10: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ops1 于 2018-6-29 10:22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工读学校收容13—17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这些人从常规的中小学退学、被开除,或者被学校认为不宜留校学习,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故进入工读学校学习。工读学校的教育内容为常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教育。工读学校的管理比常规学校严格,学生住校周末回家,一般年限为2年。

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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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9 13: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北风八级 发表于 2018-6-29 09:55
警方撤案并不意味着这小子不用进少管所,后续应该还有其它相应的处置,像这么严重的事情,进去是必然的

嗯,这种人渣仅靠父母是改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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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9 13: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lackgrape 于 2018-6-29 13:13 编辑
oops1 发表于 2018-6-29 1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 ...


预防犯罪变成了人渣保护,已经无数次挑战人类底线了

上次有个女孩把一个幼童从楼上扔下来受到什么惩罚了?

现在小孩普遍早熟,犯罪时思维缜密,刑罚年龄应该下调3-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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