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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法律常识问答(19)---《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的十大修改(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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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10: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然人制度更加完善

       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将胎儿作为拟制主体。《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是下调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十岁改为八岁;
      三是取消精神病人监护必,改为成年人监护;
      四是完善监护制度。明确了未成年人监护与成年人监护的顺序,建立遗嘱指定监护制度、协商确定监护制度、成年人自我指定监护制度,明确了未成年人监护人与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完善了撤销监护的具体规定以及撤销监护的恢复制度,突出民政部门在监护中的责任;
      五是完善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主要是完整规定了财产代管人,并对财产代管人的职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六是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详见《民法总则>》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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