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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司法人员不可忘记肩负的教育挽救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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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20: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碰到一个案件,把本该不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送上了法庭。尽管这个未成年人确实触犯了刑律,但是,只要能够依法从轻处理,却将较重的刑罚加在其身上,那么,这个案件的办理就是错误的,司法就严重偏离了公正的轨道!
    “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罪行。”(欧文)“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风俗,多于施行刑罚。”(孟德斯鸠)这个观点,尤其适用于未成年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尚处在心智不健全的时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没有定型,可塑性极强,都有一个教育培养的社会化过程。这个时候,由于外界不利因素的影响,有的人会做出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行为。站在道德至高处的印度圣雄甘地在未成年的时候,也干过偷窃之类的违法行为(见《甘地自传——我体验真理的故事》,第21—22页)所有的司法人员都是从未成年人过来的,你们自己回顾一下往事,是不是也做错过一些事情?只要这样换位思考一下,我们就会增强一份悲悯的情怀。对触犯法律的未成人需要更多的教育关爱,竭尽全力挽救,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升思想境界,更进一步地完成社会化的任务,长大之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这就是为什么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要专门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缘由。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句话是对的:“不施以轻微的善意的惩罚,任何一个年轻人都是教育不好的。”(《果戈里传》)故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法律保护和处遇制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律体系成熟的重要标志。凡是缺少这些制度的地方,都无不处在落后的历史阶段。
    法律固然极为重要,但是,更要紧的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和坚决执行。如果司法人员对立法意图和条款精髓知之不多,甚至毫无所悉,那么,法律也就无法顺利地回归到现实生活之中。同样,要严格执行上述两部法律,司法人员就必须依照法律精神,善待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些令人惋惜的犯罪者,我们需要关怀,而不能冷漠;我们需要理解,而不是痛恨;我们需要挽救,而不是放弃;我们需要教育,而不是打击。因此,每当我们接受一件未成年犯罪案件,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首先考虑的是在法律尺度之内,如何对他们进行宽大处理,给予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不然,愚蠢地以为是犯罪就要狠狠惩处,表现为一个“追诉狂”和“打击狂”,你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司法人员,甚至,在严重的时候,你甚至不是一个有司法良知的人。
    中国历史上,法律简单地就是刑法,就是无情镇压,就是暴力打击。血腥杀戮,株连九族,刑罚的残酷程度,难以用言语表达。因此,历史上的王法,历来就是严厉惩处被统治者的手段,从来就没有保护人权的内涵。建国以来,在改革开放前,我们极度轻视法治,立法机关不仅极少开会,更不要说制定法律、构建法律体系了。主要依靠的是政策,以及个别领导人的讲话。司法机关被片面地定位为专政机关,简单地理解为“刀把子”,和严厉打击直接联系在一起。唯有打击,才是这些国家机关的天职,才能做到为民服务。反之,都是极右的东西,都是反革命的。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之下,就很少考虑法律的程序正义问题,以及法律对人权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坦率而言,在这样的司法活动中,一些人蒙受了冤屈,一些人遭受了过分的刑事责任,一些本该得到挽救教育的人,被推向了社会的对立面,成为了社会秩序的严重危害因素。
    这样的教训,我们不能不铭记在心,我们绝不要重演这种形而上学的司法悲剧。每一位办案人员,对那些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翻开卷宗的时候,都要有一颗沉甸甸的心——既是惋惜的又是悲悯的、既是冷静的又是温情的、既是严厉的又是宽缓的。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们处理的失误,将会导致一个本可得到更有效挽救教育的人,被推向了阴暗悲惨的道路。古罗马诗人奥维德说得不无道理:“受罚是件小事,但该不该受罚却是件大事;判决可以撤销,而失误却是永远存在的。”(《黑海书简》第1卷)我们只有在法律的尺度之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乃至不起诉,给他们开通了一条通往光明未来的黄金之路,才能实现司法的真谛。要知道,这条路,对于当事人本身,以及他们的亲友,有着多么重大的意义。这样的意义,无法用言语和金钱所能够衡量的。他们的感激,不仅使得他们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而且还将把司法机关的崇高展示得更加赫然。否则,犯罪人将会痛苦失望,因为抵触而对今后的教育产生逆反情绪,因为强烈不满而对社会产生对抗心理。“皮鞭不只会降低孩子的尊严,也会毁损孩子的心灵,会在心灵中投入最阴郁、最卑鄙的阴影:畏缩、怯懦、仇视人类和虚伪。”(苏霍姆林斯基)而在他的亲友们中间,不仅司法机关的形象将会受到影响,而且还会对法律产生是不公正的错误认识。因此,那种以为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了,被起诉了,只要是有罪的,就不是错案,就履行了自身职责的态度,是何等地狭隘,何等地荒谬,何等地无知,也是何等地自私——只是为了维护自身所谓“不办错案”的虚假荣誉而牺牲了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我深以为,持有这样态度的人,其实根本就不配做一名司法人员。
    “拯救堕落者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奥维德)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件本该不起诉的案件被公诉人提出了公诉,一个本该免除处罚的被告人被处以刑罚,一名可以判处缓刑的人被关进了监狱,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尽管他们都触犯了刑律,但毫无例外都是一种错案,都是司法人员的严重失职,是一种与高尚相悖的行为。所以,对此类案件,我们应当更加谨慎细致,严格依法办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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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3 21: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但是要看具体案件案情才好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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