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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谨慎识别巧合中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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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08: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量司法实践证明,要还原事实本来面目,公正处理案件,首先就是要善于提出各种假设,尤其是对一些特殊情况,更要多问个为什么。否则,思维陷入片面,差错就在所难免。
    世上之事,无奇不有。有的现象尽管那样难以使人置信,但却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一定要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善于多作一些发散性思维,假设各种各样的情况,穷尽一切现实的可能性。特别应当重视的是,这些需要进一步求证的假设,还必须包括那种在一般条件下无法出现的可能。福尔摩斯曾经说过:“当你把一切不可能的结论都排除之后,那剩下的,不管多么离奇,也必然是事实。”[1]这个论断的前提是排除“一切不可能”,如果做不到这点,很可能恰恰是其中的可能是现实的,那么,错案也就发生了。办案人员应当牢记,任何事物,都无不存在着个别因素和偶然现象。而这些表现为“例外”的情形,却常常是我们极易忽视的。故而可以说,案件的特殊情况,是存在于诉讼活动中的暗礁,只要一不留神就会触礁翻船,酿成冤假错案的严重后果。所以,诉讼过程中的假设,应当是全面的,必须穷尽一切现实的可能性。
    宋朝洛阳,有位僧人到一家旅店投宿,店主告诉已经客满并容许他在院子里的马车上休息。深夜,来了一伙强盗,在店内实施杀人抢劫,见店主的女儿美貌,就劫持而去。因为女子反抗,歹徒便将其杀死,丢在一个枯井里。在这伙强盗离店之后,僧人十分恐惧,生怕官府里的人把自己当成作案者,就连夜匆忙逃走。由于不敢沿原道奔跑,慌不择路,误入荒草丛间,不小心落到了那个枯井里。由于井很深,他怎么也爬不出来,结果被官府捉获。僧人有口难辩,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为什么要慌慌张张逃跑?为什么和被害人尸体在一起?有这么大的作案嫌疑,再“抵赖”就是大刑伺候了。最后,僧人受刑不过,只好自诬。有“凶手”的供述,有抛尸现场,并且“凶手”和死者在一起,从表面上看,这岂不就是一件“铁案”。于是,僧人成了冤死鬼。[2]清朝也有一件很巧合的案件,山西安县大户人家林宝业因为年迈体弱,请了表亲之子张歧指做管家。他的左手有一只多余的手指,故称此名。这年,林宝业为儿子继业娶亲。迎亲这天,人员混杂,有一个叫程三儿的小偷也混入其中,恰恰这个人右手也多余一个指头。酒宴期间,张歧指因肚痛而返回。乘众人在灌新郎的时候,程三儿潜入洞房,见坐在床上的新娘艳丽漂亮,就急忙关门脱裤。新娘以为是新郎,就听凭他解衣宽带,总觉得有歧指和她身体相触。程三儿戏弄新娘后顺手牵羊拿上一些衣物急忙逃走,新娘便睡着了。没过多久,所有的客人都醉了,继业来到新房,叫醒新娘。新娘见之责问:“你是什么人?”继业笑着说:“我是你的丈夫。”新娘看了继业的手后,大哭起来:“有个歧指的人已冒充新郎欺骗我,离开不多一会儿。”继业马上想到了平时轻薄的张歧指,愤怒上门,将其扭送到官府。而此时,蒙受羞辱的新娘在家中自缢身亡。县令方尹经过调查,得知张歧指平时就喜欢干一些男女间风流事,且也长着多余的指头,就严刑逼供。张歧指忍受不了痛苦,最后含冤承认,被斩首处死。后来程三儿抢劫被抓,供认了冒奸行为,并用自己当时所偷的实物为证。[3]如此巧合的案件事实,犹如是一个很容易使人上当的周密骗局,确实会让那些不够认真和细心的办案人员误入歧途,办错案件。
    上述所列举的是古代案例,这样的冤案在现代也同样存在。1992年2月1日,湘潭市外贸宿舍楼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凶杀案:年仅35岁的张小平和她5岁半的儿子被砍死在家中。办案人员在侦查中发现,当地农民姜自然曾到被害人家中打过麻将,重要的是,姜的皮鞋与凶杀现场的血鞋印非常相似。后经鞋印鉴定,得出同一认定结论。于是,姜自然被确定为作案人,尽管在开庭审理时,先后有四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姜自然没有作案时间,但是,法院依然作出了死刑判决。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姜自然无罪。公安侦查、检察审查和一审法院审理,之所以认定姜自然为凶手,就是没有设想到姜自然的皮鞋与现场血鞋印的同一,不能排除巧合的可能,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尤其是在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姜自然无罪的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判决被告人有罪,足见办案人员完全缺少对偶合现象的甄别意识,教训不可谓不深刻。[4]前几年,台湾也曾纠正了一起错杀的刑事案件。1996年9月12日,台北市大安区空军作战司令部营区一卫生间内,一名5岁谢姓女童遭奸杀身亡。军方认定在营区服役的江国庆涉案,主要“有罪”证据,就是现场有沾着江国庆精液和被害人血迹的卫生纸。江本人称精液是自己手淫后留下的,对此辩解,办案人员根本不予理睬,深信这个可能根本不可能存在,更不要说去认真查证了。于是,尽管江辩解并非自己作案,但其最终还是被认定为犯罪,并在次年8月13日执行枪决。后来,台湾“刑事局”与“调查局”发现当年女童命案现场血掌印,与犯性侵罪正被侦查的许荣洲相符,许也承认女童命案是自己犯下的。真相终于大白,然而江国庆却因为司法人员侦查思维的狭隘性(当然还有刑讯逼供等其他方面的原因),完全没有考虑到江曾到厕所自慰,精液喷到垃圾桶的卫生纸,女童被奸杀时,血迹也溅到卫生纸这样的巧合情况,酿成了天大的冤案。如果办案人员能够假设江国庆辩解的真实性,以及留在现场掌纹的第三人可能是凶手,那么,这样的错案也就完全可以避免。[5]
    其实,正如无巧不成书,在刑事案件中发生的此类特殊情节,不过是现实巧合的一个部分而已。在日常生活中也每每发生这样的偶然现象,了解认识这些特殊情况,对于我们在办案中进行全面推理,有很好的启迪帮助作用,十分有利于严把案件质量关。家住在铁道旁边的一位美丽少妇,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床,火车每一次经过都会剧烈震动,她很担心这样一直下去会出现什么不好的结果。于是,这位少妇就找到了铁路负责人员,来她家里察看具体情况,寻找原因。她让负责人员躺到床底下感受一回火车经过时所带来的可怕情形。当这个男人刚刚钻入床下横躺身子后,美少妇的老公突然回家。丈夫发现有个男人竟然“藏”在自家床底下,就十分气愤的问道:“你在干什么?”这位负责人很无奈地回答:“我在听火车,你会相信吗?”这样的解释是何等地苍白无力呀,即便这位丈夫不是一个固执己见或者猜疑心很强的人,也会联想出那种不雅的事情。确实,一般的人都会以为这男人与少妇做了不该做的事情,而不会想到还会有另外一种可能。否则,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然而,事实毕竟是事实,巧合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假设某种巧合也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办案思维,恰恰是否定“恰巧如此”,反倒是片面的。当然,假设这种巧合需要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是胡思乱想,并且,还应当收集证据审慎地进行证明。否则,这样的假设不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故而,在办案中尤其不能从某种偶合的现象中,想当然地得出判断——这种认识往往是错误的,而是要善于假设多种可能性,才能排除疑点,得出唯一结论。吴国的皇太子孙登一天骑马外出,有个弹丸射了过来,他的随从就搜索射弹丸的人,正好看见一个人拿着弹弓、身上挂着装弹丸的兜子,就都认为射弹丸的是这个人。然而,此人坚决不承认是自己射的,随从们想用棍棒打他。孙登不允许,让随从们找回射过来的弹丸同这个人的进行比较,结果不相像,证明并非此人所射,便释放了他。[6]显然,如果孙登不深入细查,粗枝大意,必定使人蒙受冤屈。另外一个古代案件,也值得我们借鉴。唐朝南海,有个富商的儿子停船江边,看见岸上一所高门大户里有一位美貌女子,一点也不回避人,便上去调戏她说:“今夜我要到你屋里拜访。”女子听了没有显露出反感和为难的表情。到了夜里,女子果然开着门户等着他,不料有个窃贼潜入。女子误认是富商子,就高兴地迎上去。窃贼以为是来捉自己的,便用刀割断了女子的咽喉,慌忙逃离。富商子随即来到,在夜色中一脚踩到血泊中摔倒,听到女子头颈处尚有流血声,这才发现有人倒在地上,便急忙跑回船上,连夜解缆开船逃离。女子家人发现后,循着血迹追到江边,便向官府提出控告。衙门派人追捕,抓到了富商子,投入监狱,拷打审讯。富商子讲述了事情经过,只是不承认杀人。时任南海节度使的刘崇龟没有被这种巧合所迷惑,仔细查看了凶手遗落在现场的杀人刀,原来是把屠刀,于是下令:“某日要大宴,全境的屠夫都要集中到球场,等待分配宰杀任务。”那天,屠夫们集合起来,到了夜晚,刘崇龟宣布解散,命令屠夫们各自留下屠刀,次日再来。等屠夫们散去,刘崇龟让人用杀人刀换下一口刀来。第二天,众屠夫们各自认领了自己的刀走了,只有一个人站着不动,说:“剩下的这口刀不是我的。”问他是谁的刀,回答说:“是某人的刀。”刘崇龟急忙派人捕捉,可是那人早已潜逃。于是,刘崇龟便把另外一名应当处死的囚犯假充是富商子,在天将黑的时候予以处决。那潜逃的罪犯听到这个消息,便返回家中,便被捕捉,依法判处死刑。富商子犯了“夜无故入人家”之罪,仅被判处杖刑。[7]刘崇龟正是想到了其他可能性,才排除了由于现实的偶合所造成的富商子作案嫌疑。
     刑事案件的种类很多,作为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奇妙的碰巧之事,总会不时发生。巧合,是一个很特殊的情况,用一般的常识进行判断推理,必然要发生错误。“人之负冤,多因疑似。听者不能审谨,忿然作威,遂致枉滥。”[8]尽管这样的特殊情况出现得并不多,但却不可否认此类现象的客观性。因此,我们在办理案件时,既要用常情进行分析,也要用特殊的思维方法进行假设,设想可能出现的种种偶合。如果这个特殊假设被证据证明了,尽管是那样地难以使人置信,但终究是客观事实,从而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缺少这种特殊思考问题的意识和能力,思维狭隘,有一种可能性没有被想到,而恰恰这种可能就是事实,那么,刑事错案的发生也就无法避免。

注释:
[1](英)阿·柯南道尔著:《福尔摩斯探案集(五)·皮肤变白的军人》,刘绯译,群众出版社1979年版,第269页。
[2]李无未、陈维礼、刘琦主编:《古今冤海》,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02—103页。
[3] (清)吴炽昌著:《客窗闲话》,王宏钧、苑育新校注,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107页。
[4]刘斌主编:《20世纪末平反冤假错案案例纪实》,珠海出版社2001年版,第84—88页。
[5]http://baike.baidu.com/view/5156581.htm,访问时间2015年7月18日。
[6]孙一冰、刘承珍著:《白话折狱龟鉴》,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7]孙一冰、刘承珍著:《白话折狱龟鉴》,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8]孙一冰、刘承珍著:《白话折狱龟鉴》,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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