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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严惩”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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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7 21: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次诈骗犯移交台湾获释,固然是根据台湾法律,国内某机构却高叫,要求台湾“严惩”,这种用词太奇怪啦,具有明显的人治色彩。是否需要惩罚,如果惩罚,完全由法律规定,“严惩”何来?
“严惩”可休矣,建议国内机构多学点东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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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00: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严惩只能引渡回台就地释放,所以台湾就成了诈骗之都咯~
既然台湾管不了,大陆也有管辖权,而且大陆法律能管这事,为何非要罔顾两岸司法协定以及大陆法律把人抢回台湾去?这是人治还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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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09: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定罪之前,就说严惩,确实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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