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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老人之老,幼人之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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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07: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日前在武汉街头看到的标语。
    标语上“老人之老,幼人之幼”,显然是孟子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缩写。但是武汉的这个表述有没有问题?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此言的意思是:要尊敬自己的长辈,并且要把这种尊敬推及到别人长辈的身上;要照顾自己的子女,并且要把这种照顾推及到别人子女的身上。
      标语将孟子的这句名言缩略为“老人之老,幼人之幼”,意思就变成“尊敬别人的长辈,照顾别人的子女”。自己的长辈呢?能不尊敬吗?自己的子女呢?能不照顾吗?公益广告把自己的长辈和自己的子女漏掉了,显然与孟子原意相差甚远,也不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要求。难道想当“无名英雄”隔壁老王?
     虽有掉书袋之嫌,也有些求全责备,但仔细想来毕竟还是有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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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08: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让他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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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 09: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别人的长辈、孩子都能很好的对待,自己的又怎么会不好。就像吃饭这个词,难道非要改成吃饭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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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 10: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经典的引用,就引用全了吧——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听起来更有一种推此及彼,传递顺承,不可独善其家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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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 12: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梦断情桥』于2015-08-01 09:36发表的 :
如果别人的长辈、孩子都能很好的对待,自己的又怎么会不好。就像吃饭这个词,难道非要改成吃饭菜吗?
说得对!
可惜部分国人常会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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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 13: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是公益广告也不是没有商业化的嫌疑
这个跟广告公司从业人员的对文字和国文的理解程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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