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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精研】] 先秦自然法与人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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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16: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秦自然法与人定法

本书采用自然法和人定法(制定法、实在法、成文法)这一组概念,无非是为了与西方法学思想对比,并不意味着本书认同这种分类,这分类和语词也不是先秦思想家的划分方法和用语。


天地(宇宙)有常道常理,先秦的道家(涵道家诸派,如列庄、文尹、莱蠡、黄老等流派,参见本书“老子思想在先秦的传承和影响”一篇。以下例证中我们很少罗利道家尤其是庄子、文子,因其表述过多,随处可见)、墨家、杂家、儒家等都有这个认识,也都主张“法(则)天(地、阴阳、四时、五行)”。


需要特别指出,先秦思想家在谈论“法天地”等自然法时,不仅仅限于法律制度、礼仪规范领域,政令政务等行政举措、统治者的个人心行等大都包括在内。换言之,他们的自然法实则是包容甚广的整体性、系统性的“法”。



以下从天地和性情两方面予以简说,并罗列部分相关表述。



关于“法(则)天(地、阴阳、四时、五行)”:


这方面道家、墨家论述最详。其要点是公正无私、公平无偏、平等无别、因时而变、施予不取。道家还有“自由”意蕴(天地都没有控制役使万物),墨家还有兼爱仁慈、天志鬼神之见。但同样是“法天”,儒家则得出了尊卑贵贱、等差有别的见解,没有如道墨两家那样得出平等观,以及墨家的兼爱、道家的自由主张。


除了老子道家之外,“法天”基本是模仿,是类推、比类性质的仿照。不过这说法也不准确。墨子本人是主张鬼神、天志的,他可能真正相信天人感应、神人交感,若此,他的见解就不是或不主要是类推、模仿了。儒家似乎与墨子相仿。韩非、商鞅、荀子(荀子不是纯粹的儒家,见本书“老子与荀子”。《管子》、《吕氏春秋》虽被被列为杂家,但《管子》中多数篇章是黄老学派——包括了稷下道家——著作,《吕氏春秋》则深受老子思想影响)等就基本没有这种比类取法的见解。


从老子思想来看,“法天”就是25章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简言之即“法道”、“守道”。



先秦道家的“法天”见解,基本是秉承了五千文25章等有关章节的意旨。从老子来看,地球生命是在天地(太阳系)这个“势”中形成的,必然顺应因循地球状态和运变。人类虽然可能是万年左右从宇宙或太阳系他处迁徙而来,但人类不是这些“有欲之情”从头建构的新物种,而是他们利用地球上的已有物种(应该就是类人猿)、借助于他们自身的“有名”加以改造的物种。这个物种建成后,其他的“有欲之情”也可以参与进来、反复生灭。比如猴子比人类为早,人类出现后,一些猴子在死后再生时,也可以进入人类母体,转生为人类。无论如何,人类机体和生存方式都是由地球之“势”引导造就的,因而“人法地”绝不是粗鄙的模仿,而是具有深隐的内在关联。当然,我们目前还不清楚具体的关联情形,比如说两只眼睛是否与日月有关。



1,《管子》:

《版法》:“法天合德,象法无亲。参于日月,佐于四时。悦在施有,众在废私”,前文亦云:“兼爱无遗,是谓君心”。在《版法解》中,有具体说明。主要意旨是公平公道、平等兼爱、无私无偏、不分贵贱、因时变化、善施善利(即政令法律的调适和目的),如此可以长治久安。

《形势》:“持满者与(符合、等同、取法)天”。在《形势解》中也有说明:“天之道,满而不溢,盛而不衰,明主法象天道,故贵而不骄,富而不奢,行理而不惰,故能长守贵富,久有天下而不失也;故曰:持满者与天”。《管子》此见与范蠡的见解一致,可能是取自《国语·越语下》:“持盈者与天”。《形势》:“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春秋冬夏,不更其节,古今一也”。《形势解》解释说:“天覆万物,制寒暑,行日月,次星辰,天之常也,治之以理,终而复始。主牧万民,治天下,莅百官,主之常也,治之以法,终而复始……天不变其常”。

《势》:“故曰:修阴阳之从,而道天地之常”。



2,《礼记》:

《郊特牲》:“取财于地,取法于天”。《三问》:“上取象于天,下取法于地”。《丧服四制》:“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哀公问》:“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和,故百物不失;节,故祀天祭地”。



3,《吕氏春秋》:

《情欲》:“天地不能两,而况于人类乎?人与天地也同,万物之形虽异,其情一体也。故古之治身与天下者,必法天地也”。《下贤》:“以天为法,以德为行,以道为宗,与物变化而无所终穷”。《序言》:“盖闻古之清世,是法天地”。



4,《墨子》:

《尚贤中》:“故古圣王以审以尚贤使能为政,而取法于天。虽天亦不辩贫富、贵贱、远迩、亲疏、贤者举而尚之,不肖者抑而废……其为政乎天下也,兼而爱之,从而利之”。《天志下》:“以天之志为法也”。《亲士·法仪》:“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



5,《司马法·天子之义》:“天子之义,必纯取法天地,而观于先圣”。



6,《鹖冠子·王鈇》:“天者诚其日德也,日诚出诚入,南北有极,故莫弗以为法则。天者信其月刑也,月信死信生,终则有始,故莫弗以为政。天者明星其稽也,列星不乱,各以序行,故小大莫弗以章。天者因时其则也,四时当名代而不干,故莫弗以为必然”。《鹖冠子•环流》:“从此化彼者法也,生法者我也,成法者彼也。生法者,日在而不厌者也。生成在己,谓之圣人。惟圣人究道之情,唯道之法,公政以明”。



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文公十五年》:“礼以顺天”。《文公·十八年》:“以乱天常”。《哀公·六年》:“惟彼陶唐,帅彼天常”。



8,《荀子·天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



9,《郭店楚简·成之闻之》:“天降大常,以理人伦。制为君臣之义,作为父子之亲,分为夫妇之辨”。



关于顺因性情:

先秦的性情论可分为三,即性善论、性恶论、自然性情论(性无善恶论。参见本书“老子德性论”一章)。性善论是孟子的主张,性恶论是荀子的主张,其他多持自然性情论见解(也有许多思想者虽然提到人性,但没有进行善恶判断,可能是持自然性情论观点)。


孟子认为人性本善、人人皆可成尧舜,因而主张教化、仁政,对后世儒者、思想文化影响深远。既然本性为善,为何会有不良心行?孟子没有明确说法,似乎是认为个人原因和处境因素导致的。如何恢复呢?孟子认为需要个体自觉,即“求其放(舍弃、放逐)心”。事实上孟子及后世儒者如果仔细考虑,必然会走向社会批判、社会改良,并主张法治。孟子本人倒有强烈的社会和政治批判精神,他的“仁政”也可以视为改良主张(统治者实施仁政,百姓则可亲上事亲,是否恢复善性,孟子没有说),但后儒因为儒学成为官方学说,就自动放弃了社会和政治批判精神,直到明末清初才重新拾起。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之所以有善是因为“化性起伪”(化:教化、转化。伪:为。荀子说:“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这样荀子必定主张用外在的规范引导教化、约束制裁。照说,这完全可以导致霍布斯那样的严格法治和强权专制,但荀子接受了孔子等传统思想,故主张礼仪规范、礼乐教化。这是一种德化和法治中间的道路,似乎也可视为德化和法治的综合。荀子绝没有放弃法治,不过他突出的是礼制、礼治(先秦的礼有许多属于今日的法。法家和道家之外,先秦的法多指刑法)。


自然性情论认为人性自然,不可加以道德善恶判断。后天的善恶是处境导致的,因而多持社会批判、政治改良见解,也都主张个体自觉自敛。



先秦文献中论述“性、情”,并不主要是从本性和善恶立论的,大都是对普遍不易的后天“性、情”进行描述说明,涉及情志意趣、欲望愿想等人类心理的常态常理。心灵指导行为,他们的论述也都涉及普遍的行为趋向、相处之道。


立法政令、为政治国,都必须合乎人心民情,这在先秦思想者那里是完全一致的主张。需要注意,立法、施政时所谓的人心民情,虽然也包括了人之本性,但主要还是当下的具体的民情民心(如前所述,思想者大都持自然性情论观点,先秦只有孟子持性善论,荀子持性恶论)。



除了“性、情”之外,文献中都论及生存需要、民生之本,如饮食衣物、协作联合之类,这些是不证自明的,法律政令必须有利于有益于民生。



先秦还有效法先王、圣王的见解(见前文小字部分),这可能是中外法律思想的独特之处。先秦也有根据习俗立法(此说罕见。且有立法易俗、立法成俗的主张)、根据时势(时代、国家具体状况)立法和变法(变法不是频繁改动,而是根据现实需要。“法”如果频繁改动必定意味着统治阶层或者说立法者在早期“不审”、不“慎”,再就是根据统治利益、私欲私情而反复变更。如《管子·禁藏》:“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韩非在解老中也批评“数变法”)的主张。



对于不合民情、不顾民生的“法”(“不法”、“法不正”、非“善法、良法”、“乱法”、“末世之法”等,没有统一的名词术语),先秦思想家没有提出“恶法非法”的主张。这应该是因为他们大都主张因时、因俗、顺因民心、合乎民情而制定法律,所以正常情况下不存在恶法。也就是说具体的法律条文是过程的、调适的,不是那种永恒不易的“法”。具体言之,先秦法律的制订根据有:法天、顺因性情、有利民生、符合正当习俗(习俗中有不良者,如管子的“雕俗”、墨子和荀子的“恶俗”,荀子的“奸怪之俗”)、根据具体国情(时、世)。其中“天、性、情”是基本稳定的,而民生、习俗和国情则会变化,“法”的调适、可变就在后者(如《慎子》所说:“守法而不变则衰”。如《尹文子·大道上》将“法”分为四类,不变之法、齐俗之法、治众之法、平准之法)。


对这些“不法”,民众就不愿遵守(“不服、不从、不听、不行、不信”。如《管子·任法》:“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故《明法》曰:‘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这是自然自发的行为。先秦思想家并没有号召人们不必奉守“不法”,但都认为立法者(统治者)必定遭受祸殃(遭殃之后,必定会变法、易法)。


对于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那就是民众自主自择的事情。《管子·明法解》:“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从老子思想来看顺因性情,实则就是“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莫之爵而常自然”以及“以百姓心为心”。具体言之即天德自性、德之“自然”,其本相本然状态就是“静”,其不易永恒法式就是呈现性。


“德”具有“情欲名观”天能,在后天必然自发呈现,这是除了每个“德”自身之外任何其他东西都不可能改变的(比如,人可以自觉修养、绝灭情欲,但不可能被外力驱迫而绝灭情欲)。所以任何立法法令都不可禁止违背“德”的呈现。


“德”的呈现活动必须通过身体,身体的正常存活是“德”呈现性的基础、前提。再者,身体原也是“德”在“情、欲”驱动下建构的机体。两方面共同决定了生存的必然性,因而饮食衣物等物资基础是必不可少、必然需求取用。所以任何立法法令都不可禁止违背生命存活和生存所需。


人类个体无法单独存活,必定结为群体,这是现实的需要。人在出生后自发产生对父母、血亲的爱恋养护情感,并放散到生存共同体,这是人类结为群体的德性基础。所以任何立法法令都不可禁止违背这类社会性、协作性。


在生存交往中必定会有种种纷争对立,法律就是消解防范过度过分的纷争。


人类因为各种人文创制的引导塑造,天德自性在出生后逐渐有所嬗变异化。老子主张复归天德自性(可不是回返人类早期社会,如茹毛饮血、刀耕火种,而是指德性纯朴,诸如诚信无虚、没有欺诈、不去宰制、不贪婪、不放纵等等),但这种理想状态是很难甚至不可能臻至的。而在改良方式下,社会治理和法规制定则是“以百姓心为心”的民主、无为方式,以及“始制有名”的简朴适用、正当合理的规范方式。“以百姓心为心”就需要根据当下的“性、情”治理、立法。



法律实践中,英美法系有一种陪审制度,去除其起源和发展过程,以及因为程序繁杂造成的冗长、低效、高费用,单从思想基础来看,确有可取之处。陪审团都是各行各业的普通人士,他们的评判议定(定罪,即罪的有无)代表着常识常理、常情常态,故而不会受到法律思想和法律知识的引导、预设,也就是没有成见定见、没有预见预设(参见本书老子认知论一节)。在这样的情景中,陪审团的判定是符合社会正常情理、正常知见的,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情民意的呈现。


我国有许多研究者,主张专家审判、教授断案。实际上专家教授一则通常缺乏真切的生活阅历,二则受专业知识的教育引导而有所偏疏偏离,这样他们的判定往往与社会常见常情不相一致。定罪由陪审团、量刑由专家,正如我们在“老子民主观”一节表达的一种意思,民主决策,专家执行。这当然不是说所有案件都由陪审团审议,而是指那些具有社会影响和效应的重罪案件。专家定罪实则就是精英主义路向,就是精英意识的表现(有人会辩解说,有些非常专业的案件必须由专家审定,但这正好可将我们所说的陪审进行引申。法官不可能是各个领域的专家,也无须对各个领域设置专业法官,对于普通陪审者无从分析判断的专业领域的案件,自可邀请专业人士陪审)。我国历来尊崇和追求知识文化、敬仰和信服知识分子(今日的知识分子有科技和人文两大类,我们仅指人文类),文化人的缺陷却很少有人认真研讨,社会的尊敬也使得实际上“有知无识”(即俗谓识字分子,记忆能力超群、见闻广博繁多)之辈顾盼自雄、“自见、自是”,但大多数都是眼高手低、天马行空之士,甚至时常因为个人利害情欲(但都以冠冕堂皇的理由粉饰)而结党唱和、相互攻讦。诚所谓“惭无半策匡时难,唯有一死报君恩”、“一为文人,便无用处”、“仗义多从屠狗辈,负心每是读书人”。


问题不主要在审判方面,最关键的是法律的制订。我国法律是统治阶层、文化精英制订,排除他们因为私利私欲、私情私见(当下的和未来的)制订的不公正法律,即便是一般性通用性的法律规定,也存在诸多问题,因为其内容不达人情世故、其场景出自理想想象(这种想象化、理想化只会出自没有生活阅历、生活实践的学者专家之手),比如正当防卫(新刑法似乎比早前稍好一些)之类。


许多昏聩糊涂的法学研究者,以为法律与人情相对,甚至荒谬地认为法律违反人情、人情也与法律悖逆。实际上他们如果仔细分析“人情”或相关语词,自己也会发现其见解的荒诞性。正确言之,法律与“私情(私欲、私意、私愿、私见)”往往相悖,但法律必然体现“公情”,这“公情”就是我们所谓的常情常理、常识常见,也就是先秦思想家所说的“人情、人性、民心、民意”,就是今日人们所谓的公意。在这普遍共识中而不是在学说思想、概念理论中,就蕴涵着公道、公平、公正、正义。法律必然是普遍民意、共通人情的体现和表达。


法律的制订必须审慎,这一点是先秦思想者普遍强调的制法原则之一(其表述多用“刑、法、赏、罚”之“审、慎、正、当”组合,此不烦举)。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烈的社会导向、行为规范作用(比价值观念的导向作用更具体和强烈。法律中也涵有不少价值观念,有些直接就是价值观念的具体化,如制裁欺诈就意味着不赞同或反对欺诈),其社会影响、社会效应必然会扩展至法律之外,使得人心人情、行为交往、世风世态发生一定变化(下文列举了部分先秦思想家对“法”与“俗”关系的见解)。现今的媒体时常批评冷漠旁观、见义不为,这固然有着许多其他成因,但法律(以及政府、社会举措)也是成因之一,虽然不一定是主要成因。法律的审判和执行必须考虑时效,迟来的正义虽然也是正义,但在此过程中正义可能沦丧了。


立法、司法必须“公”,这是先秦思想家的普遍见解(除了儒家之外,先秦思想家都有细论,我们下文不予列举)。实际上“私”是“法”的大敌,由于“法”本就是“公”,因而就是“公、私”对立。历史上反对法治的,除了一些真正糊涂但心地公正者之外,都有私心私欲,只是借助于圣人、先王、德治、德化等包装打扮罢了。这些人就是我们在“老子民主观、老子精英观”中提到的精英分子,也与今日的自由主义者是远亲(表现不同。自由主义者一般通过立法保护和扩大自己的自由、通过著作舆论来引导教化,自由主义者的自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而早前反对法治的历史精英们则是限制立法而扩展自由、超越法律获得自由,而是法律之外的自由)。



1,《管子》:

《形势解》:“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而令乃行……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人主出言,顺于理,合于民情,则民受其辞”。

《心术》:“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

《正世》:“设人之所不利,欲以使,则民不尽力;立人之所不畏,欲以禁,则邪人不止”。

《君臣上》:“是以明君顺人心,安情性,而发于众心之所聚”。

关于习俗:

《君臣上》:“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著久而为常”。

《正世》:“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同篇又说:“圣人者,明于治乱之道,习于人事之终始者也。其治人民也,期于利民而止。故其位齐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夫君人之道,莫贵于胜,胜故君道立;君道立,然后下从;下从,故教可立而化可成也。夫民不心服体从,则不可以礼义之文教也”

《法法》:“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则民不听;民不听,则暴人起而奸邪作矣”。



2,《商君书》:

《一言》:“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

关于习俗与法:

《立本》:“错法而俗成……俗生于法而万转”。

《算地》:“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

《一言》:“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夫圣人之立法化俗”。

《一言》:“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



3,《司马法·定爵》:“人生之宜谓之法”。



4,《文子》:

《上义》:“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下也,非从地出也,发乎人间,反己自正……有诸已,不非于人;无诸己,不责于所立;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故人主之制法也,先以自为检式,故禁胜于身,即令行于民”。

《自然》:“故先王之制法,因民之性而为之节文。无其性,不可使顺教;无其资,不可使遵道”。

《上仁》:“礼因人情而制”。

关于变法:变法的主张,除了儒家之外,先秦文献多见,如《韩非子》、《商君书》、《管子》、《吕氏春秋》、《鹖冠子》等,此不繁举。

《上礼》:“故先王之制,不宜即废之;末世之事善即著之。故圣人之制礼乐者而不制於礼乐,制物者不制於物,制法者不制於法”。此段后节看似说圣人不须守法,但实际上是说圣人不被成法、俗礼所限。

《上义》:“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



5,《鹖冠子·度万》:“夫法不败是,令不伤理”。



6,《荀子》:

《性恶》:“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始皆出於治、合於道者也……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故圣人之所以同於众,其不异於众者,性也;所以异而过众者,伪也。夫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情性也”。

《大略》:“礼以顺人心(人心不是人性,当指后天普遍的心向)为本,故亡于礼经而顺于人心者,皆礼也”。



7,《吕氏春秋》:

《察今》:“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

《适威》:“故乱国之使其民,不论人之性,不反人之情”。

关于变法:

《察今》:“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譬之若良医,病万变,药亦万变。病变而药不变,向之寿民,今为殇子矣。故凡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



8,《礼记·乐记》:“先王本之情性,稽之度数,制之礼义”。



9,《墨子·尚同》:“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

关于习俗,《节葬》:“上以为政,下以为俗”、《非命下》:“上变政而民改俗”。



10,《战国策·赵策二》在赵武灵王语:“古今不同俗,何古之法?帝王不相袭,何礼之循?宓戏、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三王,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法度制令,各顺其宜;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故礼世不必一其道,便国不必法古。圣人之兴也,不相袭而王。夏、殷之衰也,不易礼而灭。然则反古未可非,而循礼未足多也”。


拙作《道德经新论》(副标题:揭开宇宙和生命的玄秘),全书计分九篇,共300万字,历经20年,已于日前完成。兹发布于网络,供有兴趣者参研、指正。参见本人博客,内有下载链接、内容简介、阅读建议、章节目录等。

参见:http://blog.sina.com.cn/u/317868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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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2 15: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人的很多法律思想,值得今人借鉴.特别是当下倡导依法治国的时代,更需要博取古今中外的法律精华为我所用.为创建中华特色的法治文化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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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ongji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15-2-12 19: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斑竹抬爱。论坛排版甚为不便,有兴趣和时间者可取博客看看。http://blog.sina.com.cn/u/3178680977 ;   http://mkongjian.blog.163.com/  QQ空间更悦目些:http://user.qzone.qq.com/1171724360/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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