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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速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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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7 20: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地行政首长新官上任三把火,见有干部酗酒闹事,大笔一挥,批示四个大字:速查严处。
这四个字或许能赢得一些人的叫好声,可是我看着总有些别扭,“速查”或许有一半是对的,可“严处”呢,或许大半就不对了?
有案速查,可以在证据消失前快速厘清案件的来龙去脉,为之后的处理夯实基础。可怎么处理,那是司法机关的事,与行政何干呢?如果有法定加重情节,自可“严处”;如果没有法定加重情节,自然不能“严处”。可是一个行政长官在案情厘清之前,就要求“严处”,且不说有行政干预司法之嫌,且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法治精神,如果这样做了,是对法治的忤逆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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