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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物权法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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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00: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点,我们的民法学家为立法提供了足够的理论基础吗?
我查阅了关于物权法的论文,基本上都是1996年才开始的,而研究物权的著作或者大学教材也基本上都是同一时期才开始大规模出现的。尽管上个世纪80年代曾经有过关于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理论争论,结果是最后不了了之,理论界显然并没有就此给出有力的理论贡献。算来,中国真正开始物权法研究不过10多年而已。我相信中国民法学者都是法学领域的骄骄者,可是,我并不相信只有10多年的研究能够为中国的立法提供足够的理论基础。我也不相信我们的民法学家能够和萨委尼他们相提并论。我们看到,这十多年的物权法研究至多只能称之为翻译性的工作。我们把台湾的、日本的、最后是德国的物权研究成果介绍到大陆来而已。我并没有看到我们的学者就此提出了多少有新意的东西。或许我学识浅薄,但是我还真的看不出我们的物权法教材与台湾学者写的教材有多少的区别。我们看的论文或者著作,是怎么一个样式了?某某学说是怎么样,某某是怎么样的,某某又是怎么样的,然后来一个我支持谁的或者我认为以上均有不足之处,来一个所谓的折衷。更别说我们的学者之间是否真的有过学术争论了。而我们回头看看德国民法典的制订,足足用了近一个世纪啊,其间的争论是多么的激烈啊。我并不是说我们现在也等上一百年,也不是说我们的也一定要研究多少年多少年,我们民法学者才能给我们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但是,仅仅10多年的研究确实让我很怀疑我们的立法水平。尽管我们可以移植外来法律,但是,这个移植仅仅凭着10多年的时间来消化,我们是不是太着急了?我们是不是陷入一种为立法而立法的误区了?
对此,我们能不反思吗?现在好了,我们总算有个非民法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异议。可惜,我们看的不是我们民法专家们的认真对待,而是以一种非学术的非理性的对骂来应对国民对此提供的异议,这实在令人大失所望。老巩提出的问题恰恰是我们民法学界的理论弱点,或者说我们民法学界民法研究理论的缺乏创新之处。而,当老孟就此提出自己的理论的时候,我们的民法学者居然说他的书根本不是物权研究的著作,是一本80年代国有企业经营实务指导的书籍。对此,我真是感到心痛。一个民法学者,哪怕自己再好,也不用通过贬低别人的理论来抬高自己的水平吧?老孟只写了一本书,估计老俆又要在那里咉咉了!我们的法学者究竟怎么了啊?难道真的如同某一文章所说,我们的改革在最关键的时刻,总是看不到法学界的身影,这是真是莫大的悲哀!我宁愿,明年的也通不过物权法,也不愿意看见这个物权法仅仅是目前这帮所谓的主流民法专家的为了将自己的想法带进立法的产物。
或许,我们的民法学家还不太习惯非民法学者对其的指责。老巩的一些话语也确实扣了大帽子,但是民法学界就没有需要反思的地方吗?现在,可以这么说,整个国家都在反思(非否定)改革的情况下,我们的民法学界却似乎依然满足于过去的研究成果,满足于现状,以为以现在的状况就可以制定一部影响世界的中国的21世纪的民法典。我们的民法学界拒绝反思过去的民法研究。这是很可怕的事情

由于物权法的制定直接与民法典的制定密切相关,因此,本人对此有时侯会一起说了,不加区分,希望大家明确。因为在我看来,其背后的含义都是一样的。

第二点,我们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或民法典)
关于财产归属以及使用的法律是肯定要制定的,但是我们是否一定要制定物权法吗?我们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并没有采纳物权概念,而是采纳了财产所有权,我不相信当时的五位学者居然不知道物权这个概念。实际上,当时是借鉴了英美法系财产法的概念。物权概念的引进或者说物权法的开始为我们的学者学生所熟悉,是90年代以后的事情。要知道,我们的《民法通则》已经颁布实施近20年了,民众接受的是财产这样一个通俗易懂的概念。为什么,我们现在一定就要将这一切来个颠覆了?除了法律出身的,又有几个人知道所谓的“物权”这一概念了?难道我们就一定要采取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尽管现在整个世界都在成文化,但是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制定财产法了?如果说,我们要与世界最发达的国家,或者说法律最发达的接轨,我们完全有理由按照英美法系的财产法来制定中国的财产法。只可惜,在中国,研究英美法系的民法学者比起大陆法系的学者来,少的可怜又可怜。我们对世界上现在最为强势的法系研究的实在是太少了。而东吴大学法学院那帮老家伙们死的死,活下来的也不知道多久没有接触最新的东西了。
当然,民法学界们最大的支持点就是,我们过去一直都是学大陆法系的,我们习惯了这一模式。可是,我们过去如此,我们现在或者将来也就一定要如此吗?我们难道就没有看到日本和韩国都在往英美法系的方向改,只可惜已经根深蒂固了,改起来已经没有那么容易了。
显而易见,在两大法系之间,我们并没有比较,既然没有比较,我们怎么知道哪个更适合我们了?我们只是凭着过去的惯例来规制未来,我想这并不是一件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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