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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探讨】] 一个财产税税种,两个财产主体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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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2: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加持有环节房产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一个财产税税种,两个财产主体”,也就是说我国房地产的财产主体分别属于国家与个人,这种情况对增加持有环节的房产税有什么影响?如果想达到应用“增加持有环节的房产税”来实现在房地产领域的“社会主义”,保障大多数人的住房权力,并且不影响高端房地产的市场,应该怎么处理?目前,没有可以借鉴或参考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历史经验,如何在理论上和法理上研究设计,以便达到房地产税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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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许善达在清华-财经现代政府与公共治理论坛上称,房地产税三年内难出台。

  他表示,房地产税与之前试点的房产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土地和房产。而我国房地产的财产主体分别属于国家与个人,也就是说“一个财产税税种,两个财产主体”。目前,没有可以借鉴或参考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历史经验,这仍需要在理论上和法理上研究如何设计。

  在许善达看来,2011年开始在重庆、上海试点的房产税已经失败,已经被本届财政部、建设部废弃。上届政府推行的重庆和上海试点的房产税模式是在其他房地产税收制度和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在居民的住宅保有环节增加的税。本届财政部领导提出的模式是在减少交易环节房地产其他税收的条件下,增加居民住宅保有环节的房产税。重庆、上海的模式已经被财政部新领导否定。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是房地产税,与重庆、上海试点的提法不同,也是对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模式的否定。甚至有政协委员在今年两会期间呼吁叫停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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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8 12: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usiness.sohu.com/s2013/picture-talk-120/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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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8 12: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猛点的方案:
设计每户第2套房按照100年标准收税?每年税收为当年市场行情的1%.
设计每户第3套房按照100年标准收税?每年税收为当年市场行情的5%
设计每户第4套房按照100年标准收税?每年税收为当年市场行情的10%
设计每户第5套房按照100年标准收税?每年税收为当年市场行情的20%
设计每户第6套房按照100年标准收税?每年税收为当年市场行情的?
。。。。。。
考虑上出租收益以后,越多越增加的多直至0,甚至为负收益!

温和点的方案:
设计每户第4套房按照100年标准收税?每年税收为当年市场行情的1%.
设计每户第5套房按照100年标准收税?每年税收为当年市场行情的5%
设计每户第6套房按照100年标准收税?每年税收为当年市场行情的10%
设计每户第7套房按照100年标准收税?每年税收为当年市场行情的20%
设计每户第8套房按照100年标准收税?每年税收为当年市场行情的?
。。。。。。
考虑上出租收益以后,越多越增加的多直至0,甚至为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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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2 19: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朋友说一些发达国的许多房地产是名义上的永久性私人财产,但是只是名义,在制度设计上通过财税政策使得其中民众超出刚需部分的房地产,也就是3套房以上的房子的实际的财务寿命是100年,也就是说每年征收1%左右的税收来调节持有人持有数量。若是就别谈什么一个财产税税种,两个财产主体,通过财税调节使得财务上的合算的主体就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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