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中天恒公司( 李志达为实际控制人) 购买股权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专家认为,首先,正天科技、健康产业和 CASA 均为在工商局登记设立的法人组织,原股东祝维沙、叶红汉、张海等人均系经工商登记确认的股东,有权处分其享有的股权。其次,前述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完全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三水公投公司为健力宝集团的股东而非正天科技、健康产业和 CASA 的股东,该三家公司股权的转让与之毫无关系),故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规定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确定的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如果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并变更了公司的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即已发生,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是否实施,决定该股权变更对外是否具有对抗力,但在进行工商登记之前,该股权变更仍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