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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原创】] 关于西北土司的一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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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7 18: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之前对于土司管辖区的行政权和神圣权力外来的设想,需要更进一步的详细阐述,外部来的这两种力量,是如何在土司的内部辖区进行内部消化,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中间形态,这才是最重要的地方。
这里紧接着陈永龄的设想,认为嘉绒土司是处于一种土司—土舍—土民的三种等级中的体系之中,这种由中间的土司向外推的模型,隐然含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方向。在横向上,是土司凭借外部皇权赋予的行政权,形成了内部最高的行政权力所在。作为土司亲族的土舍,是土司的重要的维持统治的力量,在卓尼地方表现为内十二掌尕的形态。土司制度的确立,与当地的房名、家屋制度也是密切相关的,从而涉及到整个土司管辖区域的六种义务,这基本上与兵马田制度相对应,但是这里要对谷苞先生的兵马田制度的提法更深入一个层次,进而解决表面现象,探寻这种土司与土民在土司制度下形成的这种关系与外部皇权的渗入是否有直接关系,因为这个土司是可以被皇权否定并替换掉,乃至改土归流,说明内部深层次的体系还是与中央王朝的权力系统息息相关,不能片面只看到一个土司区域的内部状态。
至于从拉萨而来的藏传佛教的神圣性对于土司管辖区域也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土司虽然在大力支持藏传佛教的发展、传播,并且通过土司制度来保证僧源、福田—施主关系等,但是真正的神圣性依然在三宝之上,佛法僧三者都不是土司可以直接控制的,哪怕取得了转轮王的身份,哪怕其兄弟是寺院的寺主,但是都改变不了这个事情——神圣权在寺院中。这里面又有着高僧和活佛的冲突与矛盾。上面述及到了土司——土舍——土民的三种分类,这三种人都是可以出家到寺院内当喇嘛的,但是能够走上高僧、活佛道路的,更多是出自土司或土舍等级的,但是在高僧系统里面,土民也是有机会来获得神圣性的,这个体系中,是可以打破传统的等级秩序的。
皇权的外部赋予更多是平面来推及的,从土司衙门逐渐到土司管理的最远处,藏传佛教则更多是处在一种纵向的维度上,解决着神圣性与身后世界的关怀问题。土司努力想扮演这个三维世界的中心,但是对于神圣权的把握却始终不会如意。土司自身在考虑到外部皇权和藏传佛教力量的浮尘变化时,也会恰当的在其管辖区域内部偏向不同的侧重点,这也与E. Leach在《上缅甸高地的政治制度》一书中提及到的钟摆模式有着直接关系。但是Leach却很少考虑到外部的皇权和神圣权力对于当地的具体影响以及是如何契合在一起的。
土司属于武职,隶属于兵部武选司,其土司制度的形成大致主要受到皇权的等级制度的直接渗入,与整个土司管辖区域内部的房名家屋制度、土地制度等有着密切关系,但是也不能忽略藏传佛教对于土司制度的影响。从另外的角度,这也是作为对于魏特夫的两种文明接触下出现的第三文明(交融状态)的更进一步的推论。
那么,更远一点来说,为什么只有在西北和嘉绒土司才会出现这种现象?为什么在Owen Lattimore提及到的草原和农耕的两种文明的漫长的交界区域(以长城为主线)却没有产生土司制度?如果考虑到宗教因素影响,考虑到神圣性,是否可以把清朝对于蒙古的管辖方式可看成是另外的一种土司制度,这也是为什么清朝理藩院(原蒙古衙门)专门处理的是内外蒙古、青海蒙古、回部、西藏和甘州喇嘛、川西北土司等区域的问题,而且把其放在与六部平等的位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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