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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税务总局:个人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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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07: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sina.com.cn/c/2013-02-05/023926204528.shtml
   2013年02月05日02:39 新京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

  纳税服务司近日再度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服务司同时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另外有纳税人咨询企业为员工缴纳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司称,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个人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这个是否人道,是否人性?自古迄今,只有在今天才第一次才破天荒的知道,个人看大病,医疗保险金还要须缴个税。国家税收的范围有多大,其目的是什么?难道就没有不纳税的领域吗?这国家税务总局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是代表哪个阶层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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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08: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病医疗保险所保的大病应该都是非死即残的病,能够得到大病医疗保险金的人,多半是活不了多久的,保险金是其主要的治疗和生活保障,税务总局对此要求缴个税,是不公平和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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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09: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保险是单位帮买的吗?每个人都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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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09: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snowtulip于2013-02-05 09:07发表的 :
这个保险是单位帮买的吗?每个人都有吗?
大病医疗保险可以通过社保(由单位购买)和或商业保险(由个人购买)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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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16: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交大病医疗保险的基本都是垄断企业,有时为了逃税而交的,和补充公积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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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17: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总局的人的头脑只有一根筋,
最好什么东西都要缴税,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不缴税的,他们才不得不说这个不需要缴税,
否则一切都是需要缴税的。
这种观点好像有点不对吧~~~~~~
应该是法律规定要纳税的才需要缴税,
纳税是点,不纳税是面;
而不是出了法律规定不纳税的外,
其他一切都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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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7: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是无缝不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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