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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 读《中国历代变法真本质》(分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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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00: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是腾讯历史讲座第87期的讲稿。黑字为原文,蓝字为阅读笔记。)

  中国历代变法,基本上是以解决国家财政问题为中心的财政变法。换句话说,这些变法几乎无一例外,是奔着为国家捞钱去的,至于民生疾苦,则极少出现在变法内容之中;即使出现,也只是口惠而实不至,幌子罢了。

  变法,指对国家的法令制度做重大的变革。语出《商君书·更法》:“今吾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议我也。” 在中国历史上,经历过无数次的社会变革,或者重新立章建制,或者对体制与政策进行厘正变通。变法的内容往往是很丰富的,涉及的范围覆盖经济、政治、民族关系、外交关系、等等。变法的根本目的无一不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根本目的决定了经济是变法的首要内容,变法就是为了解决经济问题,尤其是财政问题。

  倘若从财政变法的角度来观察中国历代变法,可以发现,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以及变法主持者的智慧策略、主观意志的不同,财政变法的类型各不相同。通常把变法归类为征农型、征商型和农商并征型。
1、征农型:以直接获取农业赋税为特征。一般来说,国家的商品经济低下的情况下采取这种形式的变法。
2、征商型:与征农型相反,采取这种形式的变法往往是商品经济有一定的规模或者比较发达,这种情况下农户的日常生活和生产,必然与商品经济发生一定程度或者比较广泛的联系,所以说,征商型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征商而间接征农。
3、农商并征型:即征农型与征商型的综合。当国家中央集权的程度比较高,对人口、土地、商品流通的控制力比较强,适合采取农商并征型。


  以上三种类型的变法,不管是征农型、征商型,还是农商并征型,国家变法的财政收入都来源于人民,或者是直接来源于农民,或者是直接来源于商人,并且归根结底最终来源于农民。

  原文作者在开篇就提出,中国历代变法真本质是“为国家捞钱”而不管民生疾苦。且看作者以下怎样论证这个“真本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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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08: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历代变法真本质是“为国家捞钱”而不管民生疾苦。”--------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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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15: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商鞅变法:国家要想强盛,必须让百姓始终保持贫困

  在中国的“伟大改革家”序列里,商鞅及与他同时代的李悝、吴起等人,是祖师级的人物,是“推动历史进步”的伟大人物。但实际上,其人不过是一个冷血的“国家主义”打手,是一个中国历史长河中从未消失过的恐怖幽灵。商鞅的变法理念有三:1、铲除“仁义和平善良孝悌”,国家才会强盛;2、人人互相监视互相告密,国家才会强盛;3、必须“弱民”、“愚民”,国家才能强盛。这三条,无论是放在今天,还是放在2000年前,都是历史的反动。

  据《史记·商君列传》,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有三:1、按军功受爵;2、强制百姓互相告密,有“奸”不告者腰斩;3、百姓只许务农,从事其他职业者,以及懒惰而致贫困者,全家没收为奴。这三大内容,正对应着商鞅的上述三大变法理念。

  具体说来,1、商鞅认为,“国贫而务战,毒输于敌,无六虱,必强。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商君书·靳令》),无论国家有钱还是没钱,都必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如此才能强盛,才会不被“六虱”侵害。“六虱”是什么呢?是“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和平”。2、为什么必须人人告密国家才会强盛?《商君书·开塞》里有解释:让老百姓只敢做国家让他们做的事,国家才会大治。3、《史记》里说,商鞅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似乎效果很好,但实际情况是:老百姓所受的盘剥比重非常之大,始终在生存线上下挣扎,因为商鞅认为:“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按商鞅的逻辑:百姓贫穷,就会有求富的动力;富有之后,就会“淫”(商鞅所谓的“淫”,指的是求智欲);“淫”了之后,国家就会有“虱”,就不能强盛。所以,国家必须想办法在百姓富裕后“合理”拿走他们的财富,让他们再度陷入贫穷。如此,才会重新激发百姓的求富动力,他们为生存疲于奔命,没有精力求智,国家也不再有“虱”了。这种让国家富有而让老百姓保持贫穷的治国方法,可以使国家双倍强盛。(原文见《商君书·弱民》)

  商鞅主张法治,但迷信刑罚,用法过严,惯用酷刑,对人民严厉控制与镇压。什伍连坐法,一家犯法,牵连邻里;一人犯法,全族受株。虽然对改善社会治安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人民群众在严厉法律面前终日战战兢兢。商鞅还采取文化专制政策,焚《诗》、《书》,禁锢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商鞅主张愚民,在《商君书·说民》说“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任、举,奸之鼠也。乱有赞则行,淫佚有征则用,过有母则生,奸有鼠则不止。”在《商君书·农战》又说:“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国去此十者,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把仁、善、礼这些公认的美德看成是国家贫弱的根源,其观点荒诞性不言而明。相反在《商君书·去强》中商鞅却主张奸人治国,说:“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用奸人治良民,其思想的反动性显然而见。诸如以上这些以“愚民”、“弱民”为手段以达富国强兵之目的的言论在《商君书》中俯拾皆是。商鞅好战,主张扩张性战争,其变法的措施大多都是把社会生产和组织纳入军事化轨道。这样,人民群众除了缴纳田租和口赋,还要面对各种军事名目的劳役。


  商鞅毕竟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的改革家,固然不可能改变劳动人民受剥削的地位,其变法只不过是用一种新的剥削制度去取代旧的剥削制度。原文作者揭示了商鞅变法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但是,秦国迅速崛起和强大以至于最后统一中国,这一历史事实有力证明商鞅变法是成功的,其变法具有进步性。公元前350年,商鞅下令“废井田,开阡陌”,“民得卖买”。废除了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封建领主对土地的世袭占有权,同时承认地主和自耕农民对土地拥有合法的私人占有权,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这样就确立了地主和自耕农民对土地的私有产权,奠定了地主经济在秦国的支配地位,刺激了个体小农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商鞅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把全国的政权、兵权、财权集中到中央政府,建立起了中央集权的统一的政治体制。商鞅还废除世卿世禄制,确立了因功赐爵、依爵授官、依官受禄的新的俸禄制度,给寒微百姓提供了入仕进阶的途径。商鞅的这些举措剥夺了领主贵族们的经济和政治特权,而广大的新立军功的地主、农民得爵、得田、得宅,使新兴地主阶级的力量日益壮大起来,推动了历史向前发展。

  后来商鞅虽死,但是其制定的法律和制度仍然得到贯彻执行,使得秦国在诸侯中迅速崛起。《战国策》中记载,秦国“积粟如山丘”,“积蓄殷富”。《史记》记载秦国,“民以殷富,国以富强”。与当时的各国相比,“秦富天下十倍”。民贫难以国富。由此可以确信,商鞅的变法虽没有改变劳动人民受剥削的地位,但是秦国人民的生活应当是比变法前、比其他国家过得要好。正是国家财力的增强,秦国才能建立起当时最强大的一支军队,成为“国富兵强”的霸主,最后横扫六国,完成了统一大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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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8: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规矩不成方圆
商鞅 变法,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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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01: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汉武帝改革:想尽办法疯狂掠夺百姓财富

  “汉武大帝”在公元前119年的改革,开启了一场疯狂掠夺百姓财富的盛宴。这场盛宴有三道大菜。第一道,是在现行流通的“半两钱”之外,发行一种奇怪的新货币“白金三品”。这种货币并不是真的白金,而是用银和锡混合铸造的,因为皇家的库房里只有银和锡最多。“三品”,其实就是三种大小与纹刻不同的白金钱,代表不同的面值,一种上面刻着龙,一种上面刻着马,再一种上面刻着龟。“白金三品”虽然不是真的白金,但武帝却强行给它定出了一个比白金还离谱的面值。离谱到什么程度呢?武帝规定:一个龙纹钱值三千钱;一个马纹钱,值五百钱;一个龟纹钱,值三百钱。汉代银价很贱,每两不过五十钱。一个龙纹钱标准重量是八两,用银价换算,等于四百钱,龙纹钱中还掺杂了大量更廉价的锡,一个龙纹钱的实际价值,其实连一百钱也不到。武帝强制发行这种货币,却坚持要给它定成三千钱,价值虚高到了骇人的地步。武帝滥发这种巨额虚币,其性质和近代以来政府滥发货币从老百姓手里空手套白狼抢夺财富是完全一样的。不过武帝忽略了一点:这种“白金三品币”仿造起来不难,老百姓又不是傻子,政府造我也造,其结果是武帝敛财的目的没达到,国家的货币体系已经崩溃了。武帝不得不出台严酷的法律,凡有盗铸行为,不论情节轻重,数额多少,发现后一律处死,结果“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赦吏民之坐盗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赦自出者百余万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已虑皆铸金钱矣。”(《史记·平准书》)武帝时代的全国人口总数,大致在3000万-4000万之间。这就意味着,为了打击盗铸之风,武帝不得不把天下至少1/30的人关进监狱,多少人因此而掉了脑袋,则未可知。

  汉武帝在位期间曾经进行过多次币制改革。第一次币制改革在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行“三铢钱”,恢复铜铸币名义价值与法定重量相一致。第二次币制改革在建元五年(公元前136年)行“半两钱”,钱币学家称之为“武帝半两”。第三次币制改革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内容有两项:一是销半两钱铸四铢钱,二是发行大量虚币——皮币与白金。皮币,就是用宫苑白鹿皮作为币材,方一尺,四边用图案装饰,这样价值四十万。白金币,就是用银和锡混合铸造的钱币,即以上原文所提的“白金三品”。由于这种白金币没有规定银和锡的比例,从而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铸币收入,但同时,也引起了社会上大规模的私人盗铸。这样两相权衡之下,白金币对于国家财政收入有利有弊。鉴于此,汉武帝很快在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推行了第四次币制改革,行“五铢钱”。但这次改革仍然保留郡国的铸币权,郡国为了私利,所铸的五铢钱重量较轻。为了解决中央五铢钱与郡国五铢钱质量的差别,汉武帝在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进行了第五次币制改革,发行了另一种虚币——赤仄,规定一枚“赤仄五铢”相当五枚“郡国五铢”。对于这种虚币“赤仄”,同样难以避免民间盗铸。汉武帝从之前的多次币制改革中认识到,为了解决国家财政收入问题,当然要实行币制改革;为了保护国家财政,同时还要尽量杜绝盗铸现象,所以铸币权的问题显得格外重要。于是在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汉武帝发布第六次币制改革,规定铜归国家所有,禁止私人铸币,禁止郡国铸币,铸币权完全属于中央政府独享。从此,“五铢钱”成为西汉法定货币。


  很遗憾,原文作者仅仅提到了“白金三品”这个只在某段时期使用的货币,截断了汉武帝此后的币制改革。而后来的五铢钱恰恰才是西汉固定下来的法定货币。新五铢钱成色好,大小轻重适宜、规范,做工精致,难以仿制盗铸,并且符合西汉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当时市场对货币的需求。一般公认汉武帝推行的五铢钱是中国历史上行用最久、最成功的货币。考古证明从西汉的中心(关中地区)为原点向外辐射,东到大海,西到新疆,北到长城,南到南海,都有五铢钱流通。甚至日本、朝鲜半岛、南亚多国、中亚多国等等都有西汉五铢钱出土。

  第二道,是向全国百姓征收“财产税”。鉴于国家基层控制能力太弱,无法切实调查每户人家的资产,武帝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算缗告缗”运动。“缗”,指的是老百姓财产中来自非农业收入的部分,“算缗”,就是对这部分收入征收财产税,比例是6%,特殊人群可享受优惠比例3%。“告缗”,就是鼓励老百姓举报一切自己认识的人的资产。武帝规定:凡是能够告发隐匿资产、呈报资产不实之人,被告的资产将被全部没收,没收资产的一半将奖励给告发人。“告缗令”传达下去之后,一场持续四年之久的全民大告密运动,就此启动。“算缗告缗”运动到底害了多少百姓?武帝到底从这场血腥运动中掠夺到了多少财富?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里留下了答案:“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而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商人、中产以上的家庭,全都破了产,老百姓从此仅仅满足于吃饱穿暖,得钱就花,不再有任何积累财富的欲望。政府则因此钱多得花不完。

  第三道大菜,是消灭民营商业,让政府成为唯一的经商者。最先启动的是“盐铁官营”。为了生存,老百姓必须吃盐;为了有效率耕种,老百姓必须买铁农具。政府垄断盐、铁,实际上就等于向所有百姓变相征税。以前的民间盐铁商倒是没受多少损失,因为他们都被国家收编了,真正损失的是百姓,常常花了高价,却买回劣质货。武帝死后,来自基层的“贤良文学”们控诉这一政策造成的恶果:“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梗啖食”——盐、铁卖得那么贵,质量又那么差,走半天山路进城去买还经常碰上不营业。用不起铁器,老百姓只好退化到用木头农具耕地,用手去除草;吃不上食盐,老百姓只好退化到吃那些有点咸味的土和草梗。但武帝对百姓的死活并无兴趣,反而变本加厉,采纳桑弘羊的“均输法”,将整个汉帝国政府变成了一架赤裸裸的商业机器。所谓“均输法”,简单说来,就是政府在甲地廉价买进当地土特产,然后由政府均输官运输到不出产该商品的乙地高价出售。整个政策的目的,是由政府垄断帝国内的一切商业活动,不但是盐和铁,老百姓想买其他任何商品,都只能去政府在各地开办的销售点购买。其结果,是汉帝国百姓的大量逃亡,司马迁对武帝的评价是“俯观嬴政,几欲齐衡”,可与暴君秦始皇相媲美,实在是中肯之论。

  算缗告缗、盐铁官营、均输平准是汉武帝推行的三大工商业政策。算缗就是向商人及高利贷者加重征收财产税,后来为了打击工商业者藏匿谎报财产,汉武帝发动了旨在相互揭露财产的“告缗”运动。盐专卖就是生产者领用国家规定的制盐工具进行生产,全部产品按照规定价格售给国家专卖机构,不得将产品另外私自出售他人。铁专卖与盐专卖略有不同,铁专卖是由国家完全垄断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任何人不得私铸、冶炼和交易。均输,就是把郡国应缴贡物连同运输费这些应缴财政数额,按照当地正常的市价,折换为当地的土特产上缴给国家,国家再把这些土特产运到需要的地区去出售。平准,就是由官府来吞吐物资、平抑物价。为了实行平准法,汉武帝设置了“平准”机构。当市场上某种商品价格过分上涨,“平准”机构就以较低的价格抛售此商品,市场上此商品数量大幅度增多,从而使此商品价格下降;当某种商品价格严重下滑,“平准”机构便大量收购此商品,市场上此商品数量大幅度减少,从而使此商品价格回升到比较稳定的水平。


  算缗告缗、盐铁官营、均输平准,其目的都是抑商。算缗告缗就是运用国家权力直接剥夺工商业者的财产,致使经济水平中等以上的商人大多破产,社会的工商业发展遭受重创。盐铁官营后,出现一些不良的现象,比如:官府任意提高盐铁价格,强迫人民购买,甚至以次充好出售;有的铁官为了完成生产任务,严重超量征调徭役的名额,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均输法实行后大部分的私营贸易被官府取代,正常的商贸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排斥和阻碍。

  但是,汉武帝的抑商政策使得国家财政收入激增,缓解了国家财政困难,为其内政外交政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均输法将物美价廉的商品以高价出售,政府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大大充实了财政收入。汉武帝的抑商政策有力打击了地方豪强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一定程度上稳定了西汉王朝的统治。算缗告缗的主要对象是商贾,达到了“排富商大贾、锄豪强兼并之家”的目的。盐铁官营迫使富商大贾退出了盐铁这两个高利润行业,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兼并摧豪强的作用。平准法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商人投机倒把和囤积操纵市场的活动,维持了市场秩序。

  汉武帝的抑商,其目的不在于压制工商业的发展,而是对工商业中得不合理部分进行积极调整,打击富商大贾和地方豪强势力,从而使工商业正常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增强中央政府的统治力。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政策的实施操作过程中,某些地方抑商抑过了头。但是这些瑕疵不影响到汉武帝经济改革的成功性,西汉王朝在汉武帝时期达到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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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15: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孝文帝变法:目的在于与豪强地主和平分割百姓地租

  商鞅和武帝所发明的财富掠夺模式过于暴烈,必不能持久,人亡政息是意料中事。真正具有深远历史影响力的变法,是北魏孝文帝的“均田制”改革,这次改革所确立的国家征敛模式,此后一直被历代袭用。

  “均田制”的出现有特殊的历史背景。自魏晋以来,战乱频繁,一方面人口大量死亡,出现了大量空荒地;另一方面中原豪强聚族自保,人口大量依附、控制在这些豪强地主手里,据《北史·李灵传》记载,最极端者,上千家百姓依附于某一豪强,居住在方圆五、六十里的范围之内。当时北魏旧的国家租税征收方式,是按户计算的。上千家百姓依附于一户豪强,国家实际上只能征收到一户的租税。这自然是朝廷所不能容忍的,“均田制”,就是朝廷所设计的一套从豪强地主手里抢夺百姓、抢夺赋税的变法方案。

  “均田制”的内容很简单:1、土地国有;2、朝廷将这些国有土地按一定标准分配给农民耕种。这样简单的内容,何以能够从豪强地主手里抢夺百姓,抢夺赋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掌握了大量的空荒地,这些荒地的量实在是太大了,以至于连牛都可以按规定从朝廷手里每头分配到三十亩耕地。当时,老百姓和豪强地主其实都不缺土地,国家光给他们分配土地,对他们来说是没有任何吸引力的。但朝廷同时还制定了新的租税征收方式,不再按户计算,而改成按“一夫一妇”计算,且额度比豪强地主向依附农户征收的私租要轻很多。这样一来,依附农户很自然地会愿意倾向于选择脱离豪强地主,投入国家的怀抱。同时,豪强地主也不至于反抗,因为朝廷还制定了“还授”政策,豪强地主的耕地,在名义上收归国有,再由国家“还授”给他们,实际上等于没动,而且国家还愿意向豪强地主的私产“奴婢”分配土地,这些土地实际上增加了豪强地主的私产。如此,国家成功与豪强地主达成妥协,和平分割了百姓的地租。这一模式,一直沿续到隋唐。

  太和九年(485年)十月,魏孝文帝下诏“均给天下民田”,正式推行“均田制”。对北魏均田制的考察,不能割舍其历史背景。孝文帝时期,土地兼并现象严重,产生大量流民,这些流民转为地主的荫户,土地和农民脱离,使国家不能控制真实人口,影响了赋税的征收。所以,只有实行均田制,把流民荫户与土地结合起来,确定土地使用者与国家之间的直接依赖关系,才能解决国家赋税财政的收入问题。由于豪强地主霸占膏腆之田,民族矛盾、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农民起义此起彼伏,为了平息人民的反抗与不满,也必须抑制豪强,实行均田制。由此可见,均田的推行必然要涉及和损害豪强地主的利益,孝文帝推行均田制,其主要对象是针对豪强地主,其目的是抑制豪强地主、增加国家收入、安定社会和巩固统治。


  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的狂潮,使农民在法律上有相对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自由地支配劳动时间,成为小农生产者,人身依附相对减轻,给予了农民休养生息的机会,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农民分得土地,按照土地的多少来纳税,使隐藏的人口和土地依法纳税,解决了地主荫户影响赋税的征收问题,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另外,均田制也促进了各民族的融合,北魏拓跋氏从此实现了汉化,完成了封建化。

  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均田制没能完全否定和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北魏政权的地主阶级性决定了均田制的地主阶级性,均田制是要把农民束缚于土地上,征收赋税力役;在均田制推行的过程中,官僚贵族和地主受田远超过农民受田。北魏均田制的地主阶级性也使得这一制度不可能杜绝地主兼并土地,因为地主可以通过土地买卖来兼并土地,这实际就是破坏了均田制。北魏政权是依附于地主阶级的封建政权,而均田制损害了豪强地主阶层的利益,在豪强地主的极力反对和破坏之下,均田制早晚难逃失败的下场。但是,北魏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限制豪强地主利益的土地法。北魏首创的均田制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继承和发展,在我国封建土地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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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01: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唐代两税法:苛捐杂税全部正规化;老百姓家破人亡

  与均田制配套的国家征敛模式,是“租庸调”。租是每年固定的田租;庸是每年要替政府去服劳役;调其实就是户税。这三种赋税,其缴纳全部以实物为主,租直接交谷,庸用绢代替;调因地制宜缴纳布、麻之类。到公元780年,唐德宗的宰相杨炎变法,以“两税法”取代了“租庸调”。

  本次变法的初衷,是赤裸裸地奔着增加政府收入而去的。政府公然宣称此次变法的指导思想是“量出制入”,政府花多少,就打算向百姓征敛多少。虽然政府宣称改收“居人之税”和“田亩之税”,之前的“租庸杂徭悉省”,但实际上呢,以前的“租庸调”变成了“两税”,租庸调之外的那些无法律根据的苛捐杂税,如唐代宗搞的“青苗钱”、“地头钱”、“夏税”、“秋税”以及双倍“庸”、“调”,这些不在国家法律规定之内的苛捐杂税,也全部并入了“两税”。所谓免去了“租庸杂徭”,其实只不过是把这些苛捐杂税的名目取消掉罢了,实际征敛量一点都没有减少。王夫之当年对两税法这一本质的批评,可谓一针见血:“两税之法,乃取暂时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把那些没有正当性的暴敛,全变成了正规的赋税名目。

  最要命的是,以前的“租庸调”,老百姓用实物支付;而新的“两税”,老百姓必须得用货币支付。在农业国家,让老百姓用钱缴纳赋税,等于大大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两税法实施之前的三十多年里,唐代的物价一路高居不下;两税法推行之后,物价蹭蹭地下跌,跌得老百姓心惊胆战,家破人亡。举个例子:两税法实施前一两年,一匹绢可以卖3000-4000文钱,到公元796年,就只能卖1500多文了,到公元805年,已经跌到只卖800多文了;米价也一路下跌,公元785年前后,关中地区的糙米正常年景,只卖30多文一斗,好米最高也只卖70文一斗,到公元810年前后,若遇丰收,米价甚至跌到2文钱一斗,而在公元770年前后,正常年景的米价是1000或800文每斗。物价如此暴跌,其根本原因,就是朝廷搞两税法,要求老百姓用钱缴纳赋税,导致市面上钱贵物贱。政府的两税法实施越得力,老百姓生产的农产品就越贱,所遭受的实际盘剥就越多。白居易、韩愈这些人都是两税法的激烈反对者,但没有用,国家喜欢两税法,它让国库铜钱满仓,唐朝亡了之后,宋元明清各朝仍对两税法情有独钟。

  均田制不可能杜绝地主兼并土地,因为地主可以通过土地买卖来兼并土地,这实际就是破坏了均田制。唐朝中后期,频繁的土地买卖使得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再加上安史之乱造成社会动荡和地方割据,导致国家财政收入难以维持。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有:
(1)取消租庸调和杂役。户税与地税是两税法的两大征收项目。这是“两税法”得名的第一种解释。地税按纳税人的田亩征收,缴纳米粟;户税按资产多少划分等级,以货币征收。
(2)每年在夏秋两季分两次征税。这是“两税法”得名的第二种解释。
(3)不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就要纳税。无固定住所的商人按其收入1/30征税。
(4)依据贫富征税,资产多则征税多。
(5)由实物赋税向货币赋税过渡。
(6)“量出为入”,根据国家预算确定下一年的赋税征收。
(7)田亩税率与大历十四年的税率相同。


  从以上变法的各项内容看,“两税法”还是有一些进步意义的,原文作者说“本次变法的初衷,是赤裸裸地奔着增加政府收入而去的”,其中“赤裸裸”说法不妥。第一,两税法把各种各样的赋税统一为户税与地税两大项目,并且规定了征收时间为夏秋两季(而不是随意随时征税),规定根据国家预算确定赋税(而不是随心所欲征税),这些措施改善了赋税混乱的局面,对老百姓是有利的。第二,两税法废除了各种杂役,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身为主的赋役制度,老百姓的人身自由得到一定程度的放松。第三,两税法依据贫富征税,资产多则征税多,这体现了税收的“平等原则”。富人多纳税,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就相对减轻了老百姓纳税的负担,缓和了阶级矛盾。第四,由实物赋税向货币赋税过渡,促进了货币的流通,刺激了商品的交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恢复和发展当时战乱后的商品生产,维持了社会稳定。第五,无固定住所的商人按其收入1/30征税,这个税率是比较低的,这是对商人阶层和工商业的扶持,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提高了老百姓的生活水平。

  据史料记载,仅在实行两税法的第一年,唐朝就聚敛税钱达一千多万缗,征收谷物达二百多万担,国家财力有所增强。到唐宪宗时期,唐朝元气有较大的恢复,唐宪宗平定了多个割据的藩镇,强化了中央集权,稳定了统治秩序。

  然而,两税法的进步性并未坚持多少时间,它的弊病愈来愈明显地表现出来了。第一,以钱计税,折收实物,这样易受物价影响引起农民负担不稳定,出现了钱价上涨、物价下降的“钱重货轻”的现象,老百姓表面上税额不变,其实负担却成倍增长。第二,两税法依据贫富征税,资产多则征税多,这就要求政府及时核查资产变化情况,但是唐朝政府没有这样做,甚至出现地主与官府勾结谎报、隐匿资产的情况,造成了社会贫富不均的状况越来越严重。第三,唐朝后期,在两税法之外巧立名目,不断增加各种各样的附加税,如青苗税、盐税、茶税、等等,有的地方甚至连商旅过路、人口死亡都要交税。“两税法”演变为“多税法”,老百姓的负担不堪承受。

  从本质上说,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上述问题,根源在于封建制度,这就是“两税法”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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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13: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安石变法:促进赋税平等的活拖拖拉拉,增加国库收入的活雷厉风行

  北宋王安石变法,历来争议不休。但变法的本质,不在“均税”,而旨在普遍增税,则是毫无疑问的。北宋的税负不均——越穷越纳税,越富越不纳税——从开国的时候就很严重,范仲淹曾试图变法,通过“方田均税”(就是清查丈量每户人家的实际耕地,按实际耕地数量征税)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朝廷只对增税感兴趣,结果也就不了了之。

  宋神宗时代的王安石变法,也高举着“方田均税”的旗帜。但旗帜归旗帜,付诸实践又是另一码事。按理说,宋代对人口和土地的控制能力,远超过此前历代,清查土地的实际占有状况,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且当时设计的“方田”的办法,即便在今天看来,都还很实用。但“方田均税法”1072年颁布,拖到1074年才开始实施,才搞了一个月,又以天旱为由停了下来;此后干一阵停一阵,到1085年,朝廷干脆把“方田均税法”取消掉了。折腾了十多年,可谓毫无成效。“方田均税”搞不起来,原因其实很简单:朝廷对“税负公平”这种问题毫无兴趣。朝廷唯一希望的,是通过变法为国库征敛更多的赋税。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变法的其他内容,如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被执行得异常坚决和彻底。

  如此,国家获益,百姓受苦,也就成了必然的结果。譬如青苗法,官方文件说得很好听,青黄不接时百姓可以向朝廷贷款“青苗钱”,这个贷款的利率比民间的高利贷利率低,朝廷能多收些利息钱,老百姓也少受些高利贷的盘剥。听起来很美,但实际操作模式却变成了“抑配”,挨家挨户按资产多少进行摊派,无论缺不缺粮食,都要向朝廷“借”青苗钱,越有钱的人家,必须“借”得越多。这实际上就成了朝廷强行向百姓集体放高利贷;民间的高利贷利率虽然高,但百姓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去借的,借民间高利贷的百姓,数量终究有限;青苗钱利率虽然低一些,但受祸害的却是全民。再譬如市易法,其实就是汉武帝当年消灭民营商业的翻版,朝廷贱买贵卖,“尽收天下之货,自作经营”,最后连水果之类的商品,都被朝廷的“市易司”给垄断了。这类捞钱的“变法”,朝廷执行起来,反而不遗余力。

  王安石变法时期,宋朝正处于内外交困。在国内,冗官、冗兵、冗费问题严重,贫富分化严重;在国外,宋朝每年要支付辽、西夏大量的岁币(战争赔款)。为了迎合宋神宗的旨意,王安石提出变法以“理财”为先。但是王安石的“理财”并非以发展生产为手段,而是以提高剥削率和扩大剥削范围为手段。比如:青苗法的青苗钱,无非是使政府从农民身上取得利息。免役法的免役钱、助役钱和宽剩钱更是加重了人民的经济负担,并且老百姓付了免役钱后未必就能免除劳役,因为在地主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制度下豪强地主是不可能服劳役的,最终还是老百姓服劳役。市易法的“一切赊货”“强使出息”则是加重了对工商业者的盘削。为了解决国家财政困难问题、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王安石并非通过发展经济,而是通过增加赋税。最后宋朝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确实是增加了,但并非是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是来源于对人民群众的敛财。王安石变法抑制兼并,抑制的是一般的兼并,却实行大规模的国家兼并。另外,王安石变法没有涉及到解决冗官、冗兵、冗费问题,有些内容如保甲法、保马法、将兵法等等反而大幅度增加了政府机构编制和开支。

  诚如原文作者所言,王安石变法基本是失败的,其变法弊大于利。在现实与理想之间,王安石更倾向于理想,他是理想主义者。王安石变法是儒家治国的一次尝试,其在精神层面上有进步意义。比如:王安石提出“损有余,补不足”,建立较平等的社会。王安石又主张“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在变法过程中表现出大无畏的精神。王安石的理想超越了现实,不符合宋朝当时的情况,但在近现代看来,王安石变法有近现代改革可借鉴的内容。王安石主张国家兼并,这里面有“国有制”的端倪。只可惜,作为理想主义者的王安石以为想方设法使宋朝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国家强大,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好生活。王安石不懂得他所处在的宋朝政权是依附于地主阶级进行统治的,并不是人民的政权。在一个非人民政权的国家实行“国有制”,对人民来说是一场灾难。(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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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01: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税负公平没做到,不合法的苛捐杂税全部被“扶正”

  到明朝万历年间,又有张居正的“一条鞭法”。这次变法的动机,仍然是国家的钱不够用了。钱为什么不够用呢?一是朝廷的开销没有节制,一年比一年大——看看那些疯狂生儿子的皇室就不难理解,朝廷供养他们的费用按几何级数递增;二是老百姓不堪赋税越来越重的压迫,不断逃去依附官僚地主。朝廷能够征税的户口基数越来越少,需要开支的费用越来越大,平均必须摊派到每户百姓头上的赋税就越来越重,结果就成了恶性循环。

  “一条鞭法”出台后,本应该终止这种恶性循环;但结果却截然相反。明朝百姓的“税负”,分为按田亩计算的“赋”和按人丁计算的“役”两大部分。老百姓大量跑去依附官僚地主,让朝廷在“役”这个部分损失巨大。“一条鞭法”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是将“赋”和“役”合并到一起,按田亩征收。对朝廷来说,这当然是好事,“役”的收入大增;但对百姓而言,则未必。因为与“赋”、“役”一起被合并的,还有大量自宋、明以来各种不合法、但已形成惯例的苛捐杂税。这种合并,丝毫没有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相反,这些苛捐杂税的名目,很快又在“一条鞭法”之外,再度出现,被施加在百姓们头上——恰如唐代两税法把不合法的苛捐杂税并入“两税法”之后,新的苛捐杂税很快以相同的名目再度出现。

  明朝中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出现了财政危机。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概括来说就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即:
(1)总括一州县之赋役:把各种名目的赋税和徭役合并为一条征收。
(2)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取消力役,把按丁、按户征收的力役摊入田赋中征收。赋税征收的依据是土地的大小。各种赋役都折合成白银征收。
(3)官为分解:赋税征收的全过程均由官府直接负责。
(4)雇役应付:州县每年所需的力役由官方从收入税款中出钱雇募,不再强征农民服劳役。


  一条鞭法使明朝政府收入增加,缓解了财政危机。对人民来说也是有一些好处的。把各种名目的赋税和徭役合并为一条征收,赋税征收的依据是土地的大小,张居正对全国的土地进行了清丈。这样的征税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赋税负担。力役的取消使农民的人身自由得到一定程度的放松,一部分劳动力转向工商业。再加上一条鞭法实行白银纳税,有利于促进商品交换。在各种因素的催化作用下,明朝中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这是相对封建主义的进步。

  但是,一条鞭法是在不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统治制度的前提下,对原有的利益格局所进行的利益再调整。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统治阶级和利益集团作出了暂时性让步。这种让步也是有限度的,在大地主的阻挠下,一条鞭法并没有彻底实行。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一条鞭法对赋役的征收总额没有加以限定,这就必然会为统治者日后增加赋役留下了制度上的空隙。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渐渐丧失,“鞭外加鞭”、“鞭外有鞭”的现象层出不穷,农民的负担随着征税总额的增加而变得更加沉重。

  清雍正皇帝所搞的“摊丁入亩”,官方也曾公开标榜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税负公平”;其内容与“一条鞭法”很相似,即:把按人丁征收的“丁银”合并到按田亩征收的“田赋”当中。其结果,与“一条鞭法”也相当一致:自明清以来的各种不合法的苛捐杂税被“摊丁入亩”之后,新的苛捐杂税很快以相同的名目再度出现。雍正皇帝自诩该政策是大德政,但结果是什么呢?自雍正至乾隆,百姓以流亡的方式逃避赋税的现象愈演愈烈。

  明朝“一条鞭法”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亩”。清朝“摊丁入亩”即把各省丁银原额(即康熙五十年规定的人丁及丁银数额),分摊在各州县地亩上,据地分担丁银,然后地丁合一,一起“输纳征解”,称为“地丁银”。“一条鞭法”也是摊丁入亩,不过是“部分”摊丁入亩,在某些地区没有实行“一条鞭法”,清朝“摊丁入亩”在丁银固定之后实行较“一条鞭法”更彻底明确。


  “摊丁入亩”的基本原则是“因田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并且“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这在理论上还是比较公平合理的,抑制了豪强地主的土地兼并,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赋税负担,提高了农民和商人的生产积极性。“摊丁入亩”比“一条鞭法”更彻底地实行赋税的合并,纳地丁银的人名义上不再服徭役,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工商业资本主义萌芽继续发展。

  但是,“摊丁入亩”毕竟是地主统治阶级的阶级政策,只能体现地主统治阶级的意志。由于富户地主利用特权,或与官府勾结,采取种种方式逃避到赋税制度之外,最终还是普通老百姓成为赋税征收剥削的主要对象。在实行“摊丁入亩”的不同阶段,各地不同程度出现了分摊不均的问题和超额多征的问题,人民的负担减轻有限。到清朝中后期,“摊丁入亩”的进步意义和积极作用更是消失殆尽,各种巧立名目的赋税被分摊入田赋征收,人民的负担反而更重了。

 

结语

  通观中国历代变法,其动力无一不是欲为国家财政创收;其结果无一不是增加百姓负担。何以如此?当然是因为朝廷只关心增税,而对税负公平毫无兴趣。


  原文从通篇来看,其基调就是宣扬变法的阶级局限性。作者在对各个朝代的变法进行考察时,或者只是解读了变法的部分措施,却没有完整评述变法的一整套体系内容;或者只是看到了变法措施在中后期日益显露出来的弊病,却没有看到变法在初前期的积极作用;或者只是看到了在变法中阶级地位无根本变化,却没有对比变法前后阶级地位的微妙变化,特别是无视人民群众在变法前后生活状况的一些进步变化。作者由此得出的结论必然难以客观全面,其观点自然有所偏颇。


  我认为,中国古代的变法是统治阶级对于国家的统治政策自我积极调整,往往是进步性与局限性并存。

  倘若真如原文作者所言,某个变法“为国家捞钱”而不管民生疾苦,民为本,根基不稳,则必定是国家动荡,这个变法必定失败。只有在获取统治阶级利益与兼顾人民民生疾苦之间找到平衡点,变法才能成功。(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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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5: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丈之木置于国都南门。商鞅变法,取信于民。
土地国有,朝廷将这些国有土地按一定标准分配给农民耕种。孝文帝变法。
王安石变法,青苗法。
“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

中国古代的变法是统治阶级对于国家的统治政策自我积极调整,往往是进步性与局限性并存。
道出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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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5: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出了本质,这就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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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5: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网上流行的这类所谓的“历史讲座”越来越泛滥,往往打着反思历史的口号,信口开河,不足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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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8: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phoenix-chu于2013-01-19 15:50发表的 :
现在网上流行的这类所谓的“历史讲座”越来越泛滥,往往打着反思历史的口号,信口开河,不足为凭!
就是普遍地猎奇、解构、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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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7: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法,要看老百姓生活改善了没有。以此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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