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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20日讯 孙某自今年3月进入文登某公司工作,12月份辞职。由于单位一直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要求单位支付其二倍工资。文登人社部门表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确实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孙某自2012年3月1日进入文登某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月1日,孙某单方面提出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二倍工资。但被公司方拒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12月,孙某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孙某自2012年3月1日到该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自2012年4月1日计算至2012年11月30日。
最终,在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支付孙某7000元作为补偿。
转自:http://news.sdinfo.net/sdyw/1801811.shtml
简评:职工是弱势群体,在高失业率就业环境下,哪敢过高的要求企业,实际维权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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