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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银行卡“克隆”案件争议有待出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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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19: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论:银行对克隆行为缺乏风控措施。
http://zqb.cyol.com/html/2012-12 ... b_20121222_6-03.htm
案件判决结果迥异,责任认定仍存争议,专家建议——
银行卡“克隆”案件争议有待出台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 王鑫昕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12月22日  03 版)
  近日,四川成都、泸州两地的法院先后就两起银行卡“克隆”案件作出判决。尽管两起案件过程相似,但判决结果差异很大,一个是银行负全责,一个是储户与银行各承担一半责任。在关键的举证责任环节,两地法院的结论也迥然不同。

  银行卡被“克隆”后产生的储户与银行纠纷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存在差异。专家指出,差异的存在不仅与案情的不同有关,也反映出当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需完善。

  案件一:银行被判负全责

  2012年2月24日深夜,在成都工作的李女士陆续收到短信提示,她的牡丹灵通卡账户从当日23时08分至23时20分,被陆续取现或转账,金额达7万元,并产生手续费235元。

  发现账户的异常变动后,李女士于23时53分在附近的ATM机上查询核实账户金额,并进行了电话挂失。次日下午15时许,李女士向派出所报案。

  经过调查,上述钱款是在位于北京的ATM机上被人取现和转账的。

  在与银行方面交涉无果后,李女士将开户行工行成都青龙支行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青羊区法院认为,银行ATM机的安全漏洞致使其不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是李女士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工行成都青龙支行对此应负全部责任。

  2012年11月,青羊区法院判决工行成都青龙支行赔偿李女士存款损失70235元及利息。

  一审结束后,工行青龙支行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维持原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银行设置ATM机节省了人力投入和交易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银行有责任改善ATM机功能上的缺陷,遏制和消除盗用储蓄卡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卡盗取储户存款的犯罪行为。对于ATM机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李女士表示,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达到了自己的预期。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据了解,类似案件判决银行负全责的例子并不多见。

  案件二:银行和储户各承担50%责任

  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审理的另外一起案件,尽管与前述案件十分相似,但判决结果却不一样。

  2012年5月15日深夜和5月16日凌晨,纳溪区人孙先生农行卡上的钱款被他人取走。调查显示,一名不明身份的蒙面人在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的一台ATM机上分13笔取走了卡内的钱款,加上手续费,孙先生一共损失了38396元。

  蒙面人在四川宜宾取款的时候,孙先生正运送货品到贵州省的路上。监控显示,蒙面人所持卡的表面没有任何文字和图案,与真实的银行卡完全不同。

  2012年9月,孙先生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泸州纳溪支行赔偿损失。

  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借记卡的取款,并从原告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被告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导致密码被他人得知,对其自身损失亦有过错。

  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与正确有效的密码是借记卡取款的两个必备因素,原告和被告对自身的义务均疏于履行,应对原告的损失各负50%的责任。

  判决后,孙先生和农行泸州纳溪支行均表示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农行泸州纳溪支行在发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书面回复中说:储户的存款是在其他银行的ATM机上被盗取的,该ATM机是否存在系统缺陷有待进一步核实。鉴于客户资金被盗取时,所使用的卡属伪卡,操作用的ATM机非我行设备,客户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责任等因素,我行对一审判决结果有异议。

  各地法院标准不一

  上述两个案件发生时间相近,地点相近,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认为,要正常支取银行卡内的钱款,须同时存在真实有效的银行卡和密码。如果两者都在用户手中,没有遗失或泄漏,银行应该承担钱款损失的责任。从上述两个案件看,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储户有无责任。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西南财经大学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说,关于“克隆卡”问题,目前法院确实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大体上,主要责任由银行承担。他说,如果盗取人持真卡盗取,储户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是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真卡丢失。如果有人持“克隆卡”盗取钱款,关键看储户对密码丢失有没有过错。

  记者注意到,在关键的“认定密码是否泄漏”环节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举证学原理,只能要求主张事实发生或者存在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储户对自身密码泄漏存在过错的指证,银行应当负举证责任。

  而纳溪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储户对于密码如何泄漏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纳溪区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审判员,对方谢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对此,张敏认为,银行应该负有举证责任。

  上述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说,对于谁来举证的问题,当前各地法院的认识存在差异,各地法院对谁应该承担责任、如何处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认识有差别。这位教授说,对于上述争议的存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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