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223|回复: 0

[【社会视角】] 劳动法拟界定“临时工” 规范劳务派遣企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2-16 01: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温如军)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本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草案的重点依然是“劳务派遣”,以解决目前中国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其核心是明确劳务派遣的“三性”,以及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规范。
  现行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法并未对如何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做出明确规定。
  草案对实践中模糊不清的“三性”范围做出了界定,通过设立行政审批等方式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并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据了解,在此问题上,目前有两种声音。一种观点认为,草案对“三性”的规定太过模糊太笼统,在实际执法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因而建议进一步明确细化。另一种观点认为, “三性”问题不应该再纠缠,而是直接规定,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专家预计,一旦重点规范“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开始实施,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加大不法用工企业的法律风险。
  
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2-12/15/content_17698119.htm
点评:为什么就没有人从成本讨论一下解决方案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2-26 03:32 , Processed in 0.115309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