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201|回复: 0

[【社会视角】] 上海已认定5万套住房需缴房产税 应税比例约占20%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24 17: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东方卫视报道,上海市税务局昨天公布,截至目前,全市共认定约5万套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其中去年认定2万余套,今年约3万套。在完成认定的住房中,应税住房比例约占20%,其中80%以上的购房家庭是本地户籍。90%的应缴税住房适用0.4%的税率,主要集中在非中心城区。   税务部门提醒,个人住房房产税应于12月31日前缴纳今年应纳税款,逾期缴纳的自明年1月1日起要按天收取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了解,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11月22日发布关于缴纳2012年个人住房房产税(以下简称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并开通房产税缴税记录查询系统。纳税人应于12月31日前,办理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据介绍,房产税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凡在2011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2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凡在2012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2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税务部门提醒,凡是逾期缴纳房产税的,须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房产税认定后,如果涉税信息发生变化,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变更业务。
  市税务局表示,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有关问题:拨打02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咨询。

评论:征收房产税后会不会使房价下降呢,拭目以待!
转自:http://www.ce.cn/cysc/fdc/fc/201211/24/t20121124_21289265.s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2-30 03:39 , Processed in 0.280425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