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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温岭虐童案”不能一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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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07: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热点透视 ◎李克杰 法学学者

  温岭幼儿教师虐童一事备受关注。近日温岭市宣传部门证实,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警方已于16日释放了颜某。

  “虐童案”通过微博曝出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尽管当地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并于当天就将这名颜姓女老师开除,但没能平息汹涌民意。随后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立案,不过在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警方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最终撤销刑事案件,改为治安管理处罚。

  喧嚣之后,公众和舆论都回归平静。我不能确定此案会不会再起波澜,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对女老师的刑事追责已到此结束。在我看来,从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到公安机关撤销刑案,充分体现了司法理性的回归,当地警方也树立了知错就改的形象。不过,虐童案的办案过程也值得检讨和反思,特别是警方武断地决定刑事立案,暴露出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和民意汹涌下的“类推”适法倾向,需要吸取教训。

  我国1979年刑法中规定了类推适用原则,在1997年的刑法大修中,这一原则被废除,并确立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现代法治原则。这意味着现行刑法是不允许类推适法的。而从温岭警方介入虐童案时的纠结情况看,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颜某进行刑事立案,明显带有类推适法倾向。当地警方曾解释说,颜某涉及的可能有四项罪名: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而前三项罪名,要么犯罪对象、情节不符,要么犯罪后果或起诉方式不符,都无法适用。经过对比,警方认为颜某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最相类似”。这是典型的“类推”适用法律方式。

  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颜某予以刑事拘留,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全社会必须予以高度警惕,在纠正错误的同时,认真反思和剖析类推“回潮”的背景和动因。显而易见,这一事件暴露出个别司法机关独立性不足、立场不坚,存在片面迎合和平息民意的不良观念。同时,也暴露了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过于迷信刑事处罚现象。

  总之,“温岭虐童案”的结果令人满意,而办案过程却需认真检讨。

http://informationtimes.dayoo.co ... content_2019607.htm
老师体罚孩子,并还炫耀,是个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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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14: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查查这个老师有没有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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