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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民政部:乱埋乱葬拒不改正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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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23: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卫敏丽)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人士19日就国务院修改《殡葬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表示,对于非法乱埋乱葬行为,民政部门首先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说服教育,并注重工作手段人性化,引导群众自觉积极参与殡葬改革,不得已时方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手段。尤其是今年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以来,已多次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根据1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相比此前规定,取消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条款。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殡葬管理处处长贺庆勋就此解释,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法理上讲,下位法不能凌驾于上位法,旧法必须服从新法,《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对强制执行作出规定。因此,为了维护法制衔接统一,相关规定被取消也是势在必行。

  他说,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区域建造坟墓,对违反规定乱埋乱葬拒不改正的,民政部门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还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民政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依法行使职权 推进殡葬改革)


http://news.sina.com.cn/c/2012-11-19/184525613212.shtml
2012年11月19日18:45 新华网
历史一再证明:有利于人民的事情,人民拥护,有害于人民的事情,人情反对。有利于广大人民的法规是好法规,有害于人民的法规是恶法。当政者当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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