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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不当使用信用卡损害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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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15: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的一些条款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
http://zqb.cyol.com/html/2012-11 ... b_20121111_2-04.htm
信用卡全额计息是否“霸王条款”引热议,相关人士提示——
不当使用信用卡损害个人信用
本报记者 骆沙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11月11日  04 版)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信用卡透支罚息案件。2007年5月,王某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至2012年7月26日共透支178000余元,逾期1607天未还欠款。今年7月,王某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高达40余万元被警方刑拘。

  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信用卡计息方式的探讨。一个名为“全额计息”的词语也高频率出现在媒体中。11月8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就信用卡计息方式分别咨询了3家银行。

  据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假设持卡人本月账单为1000元,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5日,如果持卡人在25日之前全额还款,则不会产生额外费用;如果25日仍未归还任何欠款,银行方面从次日起收取滞纳金,并自消费之日起每天收取万分之五的利息;如在25日前还款超过了最低还款额度,则只针对未还款部分计息。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在消费者还款前,银行每天会按消费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利息,还款后收取剩余欠款利息。“比如你1日消费了1000元,30日是还款日。你在27日偿还了200元,1日至27日将以1000元为基准收取利息,27日之后则以800元计息。如果在还款日前全部归还,之前的利息都不会收取。”

  招商银行的计算方式与此类似:只有全额还款才可享受免息,否则在首次还款前,仍以消费总额计算利息。

  据悉,目前信用卡计息方式主要为部分计息和全额计息两种。按照上述3家银行业务人员的介绍情况,工商银行的计算方式属于前者,其余两家银行属于后者。

  11月6日,山东律师王新亮致信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请求银监会对银行业涉及信用卡的“全额罚息”条款进行整顿或废除。

  一家股份制银行信用卡相关负责人曾向媒体表示:全额罚息符合国际惯例和银监会规定。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相当于是向银行做了一笔贷款,因此要支付利息。这笔利息也是银行信用卡利润的主要来源。全额罚息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已经约定清楚。

  关于信用卡的计息方式,在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银行是否应专门声明?据王新亮介绍,银监会在2011第2号令《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等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他在网上下载了4家银行的信用卡办理合同。他发现,这4家银行的信用卡办理合同中仅有建设银行针对利息、滞纳金、罚息等相关内容使用了加黑字体,其余3家银行没有以“重要提示”形式体现相关条款。

  “在签署合同时,消费者处于弱势,没有什么选择余地。如果不强调,很多人根本不会注意这些专业内容。我接受过不少类似案件的咨询,但是我不建议起诉银行,因为胜诉的可能性几乎是零。从办理信用卡时开始,消费者已经和银行签订了合同,里面规定的计息、罚息方式不论你是否知晓、了解,都具备法律效应。即使在法庭上,对方拿着合同也是有理有据。”他说。

  他提醒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应该多留心。“不当、过度使用信用卡甚至会损害个人信用,并构成犯罪。”据王新亮介绍,我国法律规定:持卡人透支金额超过1万元,经发卡行3个月以上催缴拒不还款的情况下,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长期关注该领域的律师董正伟表示,银行方面应当在签署信用卡协议时向消费者解释清楚。“收取滞纳金、全额计息有督促持卡人按时足额还款的作用,但如果滞纳金大大超过了本金,可能会有违公平。”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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