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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见义勇为条例出台:受益人应答谢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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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20: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享省劳模待遇、见义勇为者干个体减免税费……经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前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





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英雄”享省劳模待遇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经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事迹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 “山东省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相应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受益人应当答谢恩人

  《条例》中明确了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另外,《条例》中一些条款也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受益人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





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见义勇为受益人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社会保障优先安排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获得的政府抚恤金、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有就业需求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的按照规定由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
享教育等“优先”照顾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的各项优惠待遇。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





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或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受伤治疗期按全勤算

  根据要求,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同时,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和康复费用。

  另外,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或者未被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干个体可减免税费

  见义勇为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并减收、免收有关行政收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减征、免征有关税款。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受理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提起的诉讼,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司法救助的,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记者 孙启孟 刘延青

  回访 跳海救人的张鹏—— 考虑申请减免税费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早报新闻人物,今年5月在五四广场跳海救出落水女童的平度小伙张鹏。“我前段时间开了一家奶茶店,因为经营不好,刚转出去了。”张鹏告诉记者,他目前正在考虑干别的项目,听说可以减免税费,他初步考虑搞养殖业,准备新《条例》实施后就开始申请办证和减免税费。

  对于“见义勇为受益人应答谢恩人”,张鹏说,他觉得这要看实际情况,首先见义勇为的时候,他并不是要索取什么,确实是想伸出援助之手,过后如果受益人自愿来感谢自己,他倒是乐于接受精神上的感谢,比如救下的女童认他做“干爹”,他很高兴,但不会要物质上的感谢,他感觉那就“俗了”。“但是如果见义勇为的人因为这件事陷入困境,受益人有能力提供帮助并且自愿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也可接受这份心意。”张鹏说,这也是一种公平体现。

  延伸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这个条例更加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成为社会的高尚风气,英雄为他人和社会流血了,不能让他们再流泪。”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赵必龙告诉记者,省政府出台的这个 《条例》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赵必龙介绍,这个《条例》比之前我市出台的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增加了“省见义勇为英雄”享省劳模待遇、干个体减免税费、受益人应答谢恩人、住房和社会保障优先安排等新的措施,从法规上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我市从1994年以来,先后涌现出278名市级‘见义勇为公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也向他们支出了424万余元的救助金。”赵必龙说,之前我市也有优先安排工作、办理农转非、免费终身人身保险等政策,但至今没有一名“见义勇为公民”来申请这些政策,他们也曾向这些人讲明可以享受这些便利政策,但“见义勇为公民”都婉拒了。

  市综治办工作人员介绍,估计山东省的新 《条例》出台后,“见义勇为公民”可能通过自己申请享受到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干个体减免税费等方面的优待。对于“受益人应答谢恩人”这一条,很多见义勇为者可能并不在乎。“他们当时冲上去的时候肯定不会想获得受益人的回报,再者,能冲上去见义勇为的人都是有高尚品德的人,不可能回过头来索取,相反可能有少部分受益人会存在狭隘的想法。”

  勇斗歹徒的魏振营—— 不好意思麻烦社会

  曾在泰山路附近摆摊卖水果的新市民魏振营深夜收摊回家途中看见有逃窜的歹徒,他勇敢冲上去,帮助警察抓住了歹徒,被授予市 “见义勇为公民”。记者昨天联系到魏振营的时候,他正在辽宁路科技街上摆摊卖小吃。“当时政法委要给我安排工作,我没要,主要是我不好意思麻烦别人。”魏振营告诉记者,他看见这种事一定会冲上去的,他觉得这是自己的义务,因为这点事麻烦社会,他心里过意不去。

  “我现在摆摊卖小吃虽然辛苦点,也能赚出我们一家三口的生活费。”魏振营说,目前街道办事处给了他很多帮助,比如小吃摊位也是街道办事处帮忙协调的,他不好意思再给别人添麻烦。(记者 孙启孟 通讯员 齐元星李帅)
http://www.qingdaonews.com/content/2012-11/08/content_9480660.htm

这样的地方性法规,让雷锋们不至于作了好事以后寒心,让大家敢于做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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