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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查工商档案须法院先立案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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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1: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些部门就是利用了法律的漏洞不作为或谋利
http://zqb.cyol.com/html/2012-11 ... b_20121103_6-03.htm
查工商档案须法院先立案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遭质疑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11月03日  03 版)

  本报讯(记者李丽 实习生陈霏菲)10月24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段万金因查询企业的工商档案遭到拒绝,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履行职责,公开档案。不过,法院并没有在收到诉状的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11月2日,段万金表示,“还没有接到北京市一中院的任何通知”。

  与段万金同时提起诉讼的,还有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广韬。他们在共同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需要调查某公司的工商档案。两人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信息公开申请书等,要求工商总局依法公开该公司的出资协议书、章程、变更登记等书式工商档案。工商总局以他们没有法院立案通知书为由拒绝了申请。

  段万金认为,这违反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不过,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其做法有据可依。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修改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这项规定早在2007年就遭到质疑。律师孔志辉曾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提出申请废止和修改《查询办法》有关内容的建议书,理由就是上述规定与《公司法》、《律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有冲突。但至今无果。

  段万金还认为,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律师调取书式工商档案必须持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还违反了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吕艳滨表示:“(段万金要查询的)这些信息都是工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收集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的范围,应该在公开之列。”《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吕艳滨认为,工商总局的《查询办法》是根据《档案法》规定的,但把本案中的相关信息归属为档案信息比较牵强。

  在吕艳滨看来,段万金遇到的问题是法规和法规之间衔接不够导致的。“《条例》实施后,关于信息公开的问题应该依照《条例》来解决,但由于《条例》的法律位阶比较低,《档案法》又一直没有做修改,这就产生了矛盾。”吕艳滨说,“现在一些部门就是利用了法律间的这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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