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97|回复: 0

[【社会视角】] 张培鸿:公安执法公开有百利而无一害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1 09: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近期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持社会秩序的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既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又因为涉及侦查秘密等原因,向来显得讳莫如深。因此,向社会明确其执法活动的权限、进展、范围和程度,成了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取信于民的必要措施。

通读《规定》全文,不难发现其亮点所在:

一是区分了执法公开的概念、对象和范围。《规定》除了将执法信息公开分为“应当公开”和“可以公开”两类外,又进一步明确了公开的对象,一种是向全社会公开,另外一种是向特定对象公开。这样区分无疑是科学和必要的,公安机关在个案中的执法信息,很多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如果完全不予公开,违反法治原则,完全将其公开,则有侵犯隐私权和损害他人利益之嫌。

二是向特定对象公开的信息,具可操作性。在现行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权利被侵害人、控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明显不足。现实中,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侧重于打击犯罪,对于违法行为所伤害的相对人的权利保障重视不够。为此,《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相对人有权获得案件侦办进展的相关信息,以便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被刑事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明确其家属享有知情权。

三是规定重大案件调查结果的公开性,确保了公众的知情权。俗话说,谣言止于智者。其实,现实生活中更有效的做法是让谣言止于公开。随着网络发展导致的信息流通加速,权威部门在重大案件中一味沉默的做法,轻则造成警务工作的被动,重则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即便侦查工作确实具有某种程度的保密要求,或者一时半会没有进展,也不应当影响信息公开。事实上,及时的新闻发布,哪怕仅仅是针对谣言进行反驳和澄清,都有百利而无一害。这方面,我们已经有过太多的教训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如果说《规定》主要传递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正能量,那么,我们也有必要对该规定的一些不足提出疑问,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发出预警。从某种程度上说,这跟《规定》一样重要甚至是更加重要。

首先,部分“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属于“应当公开”。除了《规定》列举的12种执法信息应当公开之外,其他诸如辖区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社会公共区域的监控设备信息(与交通监控设置信息不同)等规定为“可以公开”的信息。然而,就依法行政的要求而言,这些信息本身事关民众的权益,应当属于“应当公开”而不只是“可以公开”的信息之列。

其次,跟其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似,《规定》依然缺乏相应的处罚罚则。《规定》虽然有不公开信息,或公开信息出错,情节严重的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规定,然而,如何处理,程序怎样,处理结果是否公开等等,却没有了下文。

再次,对于牵涉公共利益和社会高度关注的大案事件,以及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规定》要求应及时公开发布准确信息。然而,何谓及时,公开到什么程度,拒不公开如何解决等等,一样没有下文。

最后,还要谨防各地公安机关根据《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时的各种“变通”。

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快五年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道路依然漫长。我们希望公安部及各级公安机关,这次能够带个好头。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01/18723962_0.shtml

警察权力应当限制,希望不要出现警察国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9-28 07:15 , Processed in 0.110376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