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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十部门发文禁止寺庙宫观“被上市被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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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06: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2_10/23/18472109_0.shtml

2012年10月23日 02:31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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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人参与0条主评论 5条评论0条总评论 原标题:寺庙宫观禁上市搞承包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0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就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制止和纠正佛教寺庙、道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

一些地方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意见指出,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

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

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

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

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禁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意见要求各地宗教事务部门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象,并限期整改,将依法应由寺观管理的事务交由寺观管理;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不得从事宗教活动。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进行排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应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此外,意见还对旅游企业、导游人员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新建、扩建、改建等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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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场所终于可以成为文化,而不是市侩云集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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