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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精心浇娆,使“东方一枝花”更绚丽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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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6: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 民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通过对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消灭在基层,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建立良好的社会、生活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在国外享有盛誉,被誉为“东方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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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2 16: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人民调解应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
  
   人民调解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这三个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二是当事人接受调解自愿,调解组织和人员对当事人只能耐心细致的劝解、疏导,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褊袒和压制的办法,当事人在调解中可以随时拒绝调解。三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自愿,但是这种自愿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随心所欲地订立调解协议。
以上讲的是人民调解基本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平等自愿原则

   ——合法合理原则。包括受理范围合法、依法调解和协议合法三方面内容。合法合理性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是,受理纠纷的范围要合法。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实践中,许多地方的人民调解组织也受理下一步双方均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纷纷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在做到受理纠纷范围合法时,要注意有那些纠纷不能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这些纠纷主要是:法律、法规现实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如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不得再行调解。但治安案件、刑事犯罪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坏财产的赔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虽已受理,但认为更适合移交或者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

  合法合理性原则的第二方面的内容是,要依法进行调解,这里的法,是在广义上讲的,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没有规定的,要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合法合理性原则的第三方面的内容是,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要合法。任何与现行法律相背的调解协议都是无效的。如何使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将在下面进行较详细的论述。
以上讲的是人民调解基本原则中的第二个原则——合法合理原则。

   ——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干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人民调解基本原则中的第三个原则——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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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2 16: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风俗习惯在调处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风俗习惯是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德。公德包括公序良俗,即包括良好的风俗习惯。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当地习惯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其次,公序良俗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的神奇力量。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中,就论证了一个引人注目的观点:在结构紧密的社区中,不需要法律就可以实现社区成员之间的有效互动,就可以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法律缺席,秩序依然在场”——通过民间习惯制定乡规民约,实行村民自治,就建立了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就实现了社区成员间的良性互动;国家法律对于这些社区秩序的塑造功能极其微弱。
  
  第三,法律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决定了风俗习惯在调处矛盾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法律,不能包揽一切。尤其是调处坟山纠纷的法律更少;在调处坟山纠纷仅有的法律,大多规定抽象;有限的几点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而风俗习惯是经过漫长时间形成的行为规范,直接或者间接地制约和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是当地人民群众自己制定的“法律”,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和自觉遵循,其调整的范围广,发挥作用大,能够弥补国家法律的不足。很多民事纠纷特别是坟山纠纷的发生和化解与风俗习惯密切相关;要分清是非,要提出解决方案,除了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外,还要依据风俗习惯;根据风俗习惯提出处理方案和进行疏导教育,更容易使当事人接受和自觉履行其权利义务。例如,甲在一个地方建造坟墓,其理由是根据传说,这个地方有一个他们的300多年的老祖坟;而乙主张这个地方是他们20多年前堆设的“生基”(即占地做坟墓状的标记),双方均没有提出有关证据,这时,只能依据习惯作出调处措施。近年来,在调处坟山纠纷中,各地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习惯作为调处依据,如“坐地抛砖”(以当事人挑选出的人坐在争议坟墓中央向外抛砖块,以砖块落地点确定坟墓界至)、两坟相距三丈六尺、默认“生基”的使用权等等。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据风俗习惯处理问题仍占有广阔的市场,小到矛盾交恶,大至轻微的犯罪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处理许多具体问题时,老百姓看来,国家的制定法并不见得比他们所遵循的那些风俗习惯有更高明之处。法律真正的生命力在于它能否深深地嵌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他们的风俗习惯。法律如果不能被遵循、信仰,即使制定得很完善,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在社会转型时期,赋予私了一定的法律地位是必要的。该归国家法律管的当仁不让,但是如果以私了解决更符合当事人意愿的就归还给风俗习惯处理。风俗习惯是除法律外的处理民事案件最重要的依据,那些依靠风俗习惯达成的私了协议大多数是合理的、合法的,甚至有些比国家制定法处理更能让百姓满意些,更好些。风俗习惯” 几乎适用于所有能够“私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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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2 16: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如何制作规范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司法解释和调解工作意见的颁布施行,避免了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反悔,导致对同一纠纷反复多次调解的情形出现,必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发展,迎来人民调解工作的又一个春天,在人民调解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要意义。要制定出规范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重点掌握如下三方面知识:
  
  首先,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种现象:受理案件的单位是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的单位是司法所或者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是其他单位,这种现象必须杜绝。

  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决定了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因此,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的人就有其特殊性。除了双方当事人外,还一定有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一定要注意,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和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就“民事合同”的性质来说,这个印章就代表了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的印章就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其次,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要合法
 
 一是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调解协议的形式要合法,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这明显区别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书面、口头、行为推断等多种形式;三是调解的程序要合法,也就是说人民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签订协议和送达等过程和步骤要符合法律规定;四是要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揭示了这种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因此,进行这种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民事法律和合同法规范。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无效的规定,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同样适用。
  
  再次,调解协议条款要齐全,内容要明确、具体。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或盖章。除了条款齐全外,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尤其是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否则,签订协议后容易发生争议,当事人难以履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也难以分清是非,最终难以强制执行,难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大变革,是典型的转型社会。社会制度、体制、观念、经济模式、生活方式的大范围变革和转轨。社会矛盾会更加复杂,各种纠纷也大量增加。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民调解法》已被全国人大列为今年的立法规划。本人学识所限,只是就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一些浅见,意在抛砖引玉。相信经过大家的精心护理,人民调解这枝“东方一枝花”一定会更加绚丽多彩,香飘四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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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1: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路线还是不能丢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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