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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市民银行卡遭克隆盗刷37万 银行被判担责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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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3: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卡遭盗刷 银行被判担责八成

  南都讯 记者邵铭 通讯员孙楠 欧阳建辉 佛山市民徐先生银行卡遭克隆,被盗刷37.8万元,他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全赔。佛山南海区法院一审判处双方责任各半。徐先生不服,上诉到佛山中院。昨日,南都记者获悉,佛山中院终审改判银行担责八成,徐先生担责两成。

  一审:银行储户各打五十大板

  2011年11月1日晚上,徐先生手机收到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消费378000元。而卡仍在身上,他立即报停并报警。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可合理推断徐先生借记卡上的三笔消费是被他人盗刷,但不能排除徐先生主动、被动或在使用过程中无意泄露账户信息、密码的可能,储户对密码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由于徐先生不能对此举证,他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还认为,他人能利用窃取的银行卡密码和信息伪造、消费,说明银行提供的借记卡不具备完全防伪性和唯一性;由于银行没给PO S机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以致POS机认可伪造卡的消费付款指令。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机器设备在被各种犯罪活动攻击后暴露出来的弱点,随时对其进行改进。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酌定由银行赔偿徐先生损失的50%。

  终审:银行对特约商户有监管责任

  徐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此时盗刷银行卡的团伙落网,他们应聘到某西餐厅潜伏,在帮客人刷卡付款过程中伺机将客人银行卡在自己随身携带的“读卡器”上刷一下,窃取卡内信息,然后趁客人输入密码偷窥到密码。

  佛山中院终审认为,银行在第三人使用伪造银行卡交易的过程中不能识别真卡与伪卡,导致银行卡资金被他人非法侵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持卡人使用案涉银行卡的场所是特约商户的经营场所,而银行对特约商户交易机具安全管理负有一定监管义务,现银行对特约商户使用交易机具安全使用存在监管缺失,银行对此应存在过错。

  徐先生在使用借记卡时让借记卡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还被偷看了密码,法院认为其在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方面存在过错,不过这个过错只是作为“免除或减轻银行不能识别伪卡应承担责任的事由”。

  据此,佛山中院二审酌定徐先生对卡内资金损失在2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对卡内资金损失在8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佛山地区读者详见AⅡ叠读本

  法官说法

  克隆卡纠纷背后银行业存四大问题

  佛山中院已就此类案件向佛山市银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认为克隆卡纠纷背后银行业存四大问题,建议规范银行业务的管理,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银行未能识别克隆卡应负主要责任

  大部分纠纷因银行未能有效识别克隆卡而引发,银行因此而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规,银行负有保障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不断升级、改进其银行卡机器配套系统,弥补漏洞,在技术上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可防非法复制性,即使储户密码被窃取,但如果银行交易系统能有效识别真伪卡,同样可确保持卡人的存款安全。

  银行保存录像资料及签购底单期限过短

  银行保存录像资料及签购底单的期限普遍过短,有银行反映,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仅为3个月。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责任保存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等证据,如果银行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银行对有关设备及场所的安全性有保障义务

  犯罪嫌疑人利用在ATM机加装读卡器、摄像头等方法,复制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及窃取银行卡密码。银行对这些附属设备及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普遍被判令承担绝大部分甚至全部损失。法院认为,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有关设备及场所的安全性有保障义务。

  特约商户出问题银行应当担责

  部分特约商户未严格履行注意义务,甚至有员工在PO S机上安装读卡器窃取银行卡信息,因特约商户和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要承担一定责任。法院认为,银行对特约商户的交易机具安全使用存在监管缺失,银行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http://news.sina.com.cn/s/2012-09-28/045925270732.shtml
银行应该负120%的全责,国外早就淘汰磁条卡改用芯片卡了,就是因为磁条卡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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