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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广州法官指贪污罪量刑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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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09: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讯)受贿24万(人民币,下同,4万8000新元)判10年,受贿170万判10年半,受贿数量相差140多万,量刑却几乎一样。广州中级法院一名法官近日撰文指出,贪腐犯罪量刑失衡,“小额”贪污受贿案件重刑化亟待改变。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这名广州中院法官指出,1997年颁布的中国现行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换言之,受贿10万与受贿100万,在量刑幅度上并无明显区别。

  这位法官分析道:“九七刑法颁布至今已经14年,今天贪污受贿10万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性以及公众憎恨程度都相应减小了。”他也建议,可考虑在刑法中取消贪污罪的犯罪数额规定,将确定基本犯罪构成、加重犯罪构成的数额标准权利,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政治经济发展需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定通报。

  此外,统计也显示,广州中院近三年审理的贪污受贿一审案件中,每年的自首率都在六成左右,远远高过其他类型案件。文章分析,这是因为在立案查处之前,当地党委、纪委或嫌疑人所在单位往往出于挽救之情,给其坦白交代的机会,而法律中对自首情节的认定也较为宽泛。

  为了避免贪腐等职务犯罪缓刑、免刑概率过高,这位法官建议,对于已经因自首等被大幅减轻处罚幅度的案件、或是被“双规”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被动型自首”,以及犯罪情节恶劣、社会负面影响大的案件,应该慎用缓刑。

中国的法律已经很治滞后了。
http://www.zaobao.com/zg/zg120927_0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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