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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原创)杀人嫌疑犯欲跳楼自杀,该不该去阻止和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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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00: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件发生在8月14日广东某地。据媒体报道,这天上午,该市农垦局一宿舍楼9层楼顶,一名中年妇女罗某欲跳楼自杀。当时,罗某正坐在天台围栏,身体在阳台的边缘上危危欲坠,不时大声哭闹。经过警察和群众4个多小时的劝导,她情绪仍十分激动。关键时刻,一赵姓民警趁其不备,突然果断上前,一把死死地抱住罗某的腿,用力将其往内拉。怎知罗某拼命挣扎,企图用力将身体“蹭”出阳台边缘,以致其身体直往围栏外摇摇欲坠,甚至连同赵警官也一起拽着向外拉。在这千钧一发之际,一旁的众人随即扑上前,你抓住我的手、我抱着你的腰,像“拔河”般,合力一并把罗某从围栏上拉扯下到天台。

  众人合力“拔河”营救跳楼者,本该是一件人人称赞的好事。然而,事件真相一出,群众舆论一片哗然。原来,罗某因为对弟媳积怨已久,当天凌晨将弟媳的弟弟的4岁儿子掐晕,随后把男童抬到9层楼顶扔下楼。然后罗某自己才要跳楼自杀。有群众认为罗某行为太恶劣,死有余辜,早知事情真相如此就不该阻止她跳楼,不该救她。

  有什么家庭矛盾不能解决,非得把气撒在一个4岁孩子身上。无辜的男童成为家庭恩怨的牺牲品令人遗憾和惋惜,罗某的残忍令人震怒和窒息。她如此的冷血、如此轻视别人的生命,她死不足惜,似乎不必为她兴师动众、白费力气去劝导和施救。再说,杀人犯终究要判死刑的,反正最后都是死,何必浪费警力资源去救她呢,让她自寻死路、自行了断好了。果真应当如此吗?非也!

  设身处地想,倘若遇见有人轻生,面对宝贵的生命可能转瞬即逝,自然是第一时间大力营救,而不是在危急之中还要先探究轻生者的为人值不值得救,若是这样探究到最后结果再想营救也是来不及了。

  罪刑法定,任何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定罪也只能说是“嫌疑”人。而审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真相的查明要经过公安机关一系列的侦查,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然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经过法院调查和庭审辩论等等环节,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量罪定刑。所以,在法官对罗某做出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判定其死刑、认为其该死而任其自杀。虽然罗某最后很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是法律自有法律的程序,必须按照程序一步一步来。程序化是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众人合力“拔河”营救跳楼者,虽然救下的是杀人嫌疑犯,但是这起救助事件仍然值得称赞,此举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鲁迅先生曾经把“麻木不仁、无动于衷的看客”作为中国国民的劣根性之一。这次事件中,警民都没有充当“看客”,众人出手相救、合力“拔河”,彰显了人性关怀,其景感人,其情动人,堪称壮举。假设,即使是一个已经被宣判死刑但尚未执行死刑的罪犯自杀,狱警也应当毫不犹豫地阻止和施救。即使是一个已经被宣判死刑但尚未执行死刑的罪犯患病,狱警也应当毫不犹豫地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施救是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道的维护。每个人的生命对其本人而言都是最重要的,每个人都享有生命的平等权。康德说,人只能是目的,永远都不能是手段。后来马克思说作为社会的人,既是目的,也是手段。然而我们至少可以说,人的某些方面可以成为他人的手段,但是,生命永远都只能是目的。除了法律,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的理由处置别人的生命。

  唯有法律才能处置人的生命,人与人之间只有帮扶和救助的义务与责任。佛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大概也有这个共同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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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02: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冷漠的环境中人会变得冷漠,
在油山的环境中,冷漠的人也会变得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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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08: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要救的

即便是该死也应该先用法律来审判,用来教化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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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5: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人为本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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