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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男子称医生20年前接生不当致其患脑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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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22: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09-05 18:47:10 来源: 信息时报(广州) 信息时报讯 二十多年前,母亲在医院分娩时,由于医务人员接生不当,导致小健(化名)头部跌落在地,住院7个多月。此后的成长过程似乎风平浪静,但2008年高考时,小健头痛得越来越厉害,并确诊为轻度脑萎缩。没考上理想的大学,还要吃药缓解疼痛,小健和父母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等费用。一审法院以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求后,小健上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时间追溯到1989年,小健的母亲在海珠区一家医院分娩,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小健的头部触地。事故发生后,小健被留在医院住院了7个月又14天。1990年小健出院时,医院承诺在小健3岁以前,因分娩时颅脑外伤引起的后遗症,由医院承担,院长还写了书面承诺。

其后,小健父母一直留意着儿子的情况,18年过去了,小健没有表现出大问题。直到2008年参加高考,小健出现头痛、昏厥,在高考三次模拟考试期间表现愈加强烈,父母以为他是压力太大。高考结束后,小健跟随父母到省人民医院进行心理治疗,但病情没有缓解。

2009年7月,小健在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核磁共振检查,确诊为轻度脑萎缩。小健母亲说,医生已经明确告诉他们,这是颅脑损伤的后遗症,于是在2011年7月,小健及其父母向海珠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7.6万余元。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小健基于1989年发生的医疗损害行为起诉,应在20年诉讼时效内提出,但事发已超过20年,违反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小健不服提起上诉。

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

昨日上午,该案二审在广州市中院进行,小健的母亲和代理律师出庭。庭审过程围绕两个焦点,即小健主张的颅脑损伤后遗症与被告医院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小健索赔医疗费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焦点1

脑萎缩是否接生不当后遗症?原告:小健头部绝对未受过其他伤

小健母亲在庭上表示,儿子在三岁前没有什么异常,而且医生当时向他们打包票,说“会治疗好的,没问题”。其母亲回忆,“当时我公公婆婆是不给我带(孩子)回家的,说这个小孩不要了,是我坚持要带回家的。”说着忍不住哭泣。

健母亲说,小健在18岁前,他们夫妻俩都很保护儿子,“一有什么小病我们都会往医院里带,都不会让他得大病,而且学校的足球、拳击运动我都不会给他参加。”法官问小健是否头部受到其他外伤时,小健母亲说,“绝对没有,我连骑单车都不给他学。”不仅如此,儿子在情感上也不曾受到刺激。

被告:不能排除没有受到其他伤害

医院方代理人则指出,根据2009年小健随父亲到医院咨询的门诊病历,描述提到“(小健)儿童期间晚上睡觉口里要咬住一条毛巾,甚至将毛巾盖住右脸才能入睡。行动古怪,下肢常不自主抖动,弓背行走。少年时不合群,人际关系紧张,幼稚容易冲动,说话不合时宜,不考虑环境。”

该代理人认为,由此可见小健此前已经有一些异常。

院方曾向医调委申请鉴定,但由于事发距今时间过长,遭到拒绝。其认为,不能排除小健受到其他伤害。

焦点2

二十年后索赔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索赔后续治疗费


小健的代理律师指出,小健并不是20年内都没有向医院提出过赔偿要求。律师认为,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不一定是支付赔偿金,也可以是免费提供治疗。小健曾在该院住院7个多月,此次是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只需在实际后果发生后两年内提出即可。

被告:原告已过诉讼时效

医院方则认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另行起诉”,即说明之前已经有过一次诉讼。2008年7月小健已确诊轻度脑萎缩,2009年又到其他医院就诊,却拖到2011年12月才进行诉讼,既不是后续治疗费索赔,也超过20年时效。

(本文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http://news.163.com/12/0905/18/8ALL18N400011229.html
从法律上讲,20年的确过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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