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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现汉收录NBA等字母词真的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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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21: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北京晚报》8月28日报道,一封由一百多名学者联合签名的举报信,被分别送到了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签名的学者中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敏生、“五笔字型”发明人王永民和翻译家江枫等。这封举报信称,商务印书馆今年出版的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收录“NBA”等239个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4号令)等法规。

  NBA、GDP、WTO等外文缩语词从改革开放以来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我们的生活,进入的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是历史上所没有的。这些词语的出现、增多与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密不可分。当我们和世界其他地区频繁交往交流,而简约规范的汉语对译又不能及时跟进的时候,外文缩语词自然而然就进入了我们的语境。特别是十几年前旷日持久的“入世”谈判,使WTO家喻户晓,连“世贸组织”这个还算通俗简约的中文名字都暂时处于下风。美国职业篮球联盟的比赛被引入中国电视之后,NBA几乎无人不知,也几乎无人不解,以至于后来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央视以“美职篮”代替NBA以后,很多人看电视乍听到“美职篮”的称呼都很茫然,不知道解说员在说什么。可见这类词语中有很多已经成为日常用语的一部分,对我们的生活形成了多么大的影响。

  针对外文缩语词的大量出现,语言学家刘涌泉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谈谈字母词》一文中首次提出“字母词”的概念,后来被很多人所接受。但不管称这类词为外文缩语词还是字母词,这些词的形态都是外文字母而不是汉字。因此,不少学者提出,字母词不是汉语规范用词,不能在词典中给其“合法身份”。

  其实字母词中不仅仅有外文缩语词,也有“出口转内销”的“伪外文缩语词”,譬如CCTV,汉语简称“央视”,但因为对外交流用CCTV,用作电视台台标也“洋气”,符合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求洋求变的心态,久而久之约定俗成了,再改也就很难。那么像CCTV之类的字母词,当然更不属于汉语规范用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使用语言文字有明确但是相对笼统的规定。该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是“说”(语言),规范汉字是“写”(文字)。作为配套,国家语委会公布了《通用规范汉字表》,收字8300个,根据字的通用程度,字表划分为三级。很显然,通用规范汉字里不可能有字母词。从这个意义上讲,字母词肯定不是合法的汉语规范字。

  但是日常交流、甚至进行文学创作过程中能不能使用字母词?使用了是不是就是违法呢?恐怕不能这么认为。语言文字首先是交流的工具,在一般使用过程中,的确应当力求规范。但实际生活中,受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方言俗语的影响,或者文学创作时追求某种表达方式和特殊效果的需要,不可能都那么规范、准确和严密,包括使用某些字母词。同时,语言又是不断发展的,不断在吸收、借用、创造新的词汇和表达方式,有些经过时间的沉淀,具有了稳定的内涵和形式,成为约定俗成的词汇,包括NBA、GDP等字母词。假如我们的语言和词汇都是规规矩矩完全符合某些规范,那么这种语言和文字一定是没有活力的,是“死”语言“死”文字。使用不被专家认可的词语,难道就是违法的吗?事实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范围还是有规定的,见该法的第二章,基本上,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服务行业以及汉语言出版物等在开展公务活动、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使用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换言之,一般地,在正式场合、正式文件、公共服务领域等“公”领域,都应当使用通用语言文字,而在生活中、非正式场合等“私”场合中说了方言、外语,写了错别字或其他不规范的字,本来就是自己的权利,谁也不会和违法联系起来,如果使用不当,顶多会被认为语言文字能力不足而已。事实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只有违反了该法第二章的相关法条,才会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作为词典,能不能收录字母词?收录字母词是不是就违法了呢?我认为也言过其实。词典讲究的是规范、权威,应当是遵守国家语言文字法的典范,这样的要求并没有错。但是词典还是工具书,有解疑释惑的功能。当大量的字母词已经无可避免地存在的时候,特别是那些已经经过时间积淀仍然有生命力的字母词,已经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譬如GDP、NBA,如果工具书视而不见,拒不解释,反而失去了自己的应尽职责,要这样的工具书又有何用?词典也好,规范用字表也好,其实总在随着新东西的出现不断充实和修订。退一步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二条还有这样的规定:“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那么,词典收录这些广泛使用的外文缩略语并作出解释,至少不应该算违反了这一条吧?所以我认为,现代汉语词典适当收录一些外文缩略语或者称之为字母词,没有什么违法不违法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29da3f70102eafd.html?tj=1
还是应该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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