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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沈彬:房产税全面铺开前应明确征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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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6: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早报评论员 沈彬

房产税正在渐行渐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表示,目前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改革方向已被锁定。前不久,全国30省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在北京进行了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据悉这是在为房地产税试点向全国铺开,提供技术、人员储备。

在房产税试点全国铺开之前,我们不禁要问一个直白的问题:征房产税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2011年的房产税试点,只是史上最严房产调控的政策工具之一,现在的趋势是房产税征收的长期化,那么,房产税到底派什么用场的?这个基本问题理应向公众解释明白。但这也恰恰是房产税的软肋——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和制约,关于其法律地位的争议也持续不断。

《立法法》规定,税收以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该由人大立法,不能任意创设新税种。现在试点的房产税,源于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在通过“扩张性解释”,在某种意义上说等于新开了一项税种。

其实,1980年代“房产税”,是国企改革的“第二步利改税”的一部分,当时的理由是对企业(主要是国企)恢复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占用房产差异所形成的收入差异”。当年针对国企改革的征税,已与当下公民私房为主的情况南辕北辙。如今,再激活20多年前的《暂行条例》中的“房产税”,难免会有争议。

的确,欧美国家都征收房产税,但他们的房产税更像是中国的“物业费”,直接用于社区的治安、小学等公共服务(我国香港直接叫“差饷”,本意就是给警察的报酬):社区的房产税高,意味着能享受更好的社区公共服务;相反,房产税调低,意味着社区的凋敝。所以欧美国家居民对房产税不感冒。但中国内地房产税试点至今,没有明确这项税收的用途:是专款专用于保障房建设,还是打包进入预算?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的话说是:“以前地方政府对推广房产税不积极也不主动,但现在由于实行限购,严重影响了土地出让金收入,各地对房产税开始积极主动起来。近期频频有地方政府上门找我们做课题,研究推广房产税的办法。”

房产税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通过加大房产的持有成本,遏制投机,是房产调控的长期化?是土地财政注定一去不复返的情况下,成为地方财政的新支柱?或者是为了调整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更关键的是——房产税要用到哪里去?

房产税应放在依法征税、依法用税的政治愿景上进行考量。不能指望靠一部20多年前的《暂行条例》“老树开新花”,也不能在缺乏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任由一些地方政府“按需”执行房产税新政,重走“土地财政”的弯路。如今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再延续改革初期的“摸石头”的老办法,注定难孚公信。所以,要确保房产税的顺利铺开,就需要由人大立法明确:房产税的征收目的、征税对象、税率、用途。
http://news.ifeng.com/opinion/ec ... 17/16879035_0.shtml

没有人大立法就可以征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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