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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民营经济扶持关键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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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9: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凤凰网:
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0,20120809244023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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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第二季度的一件大事就是“新36条”细则出台的收官之战。早在6月5日,发改委发言人李朴民宣布,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今年上半年,也就是6月底以前,要把民间投资“新36条”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实施细则全部出台完毕,重点是放宽市场准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玻璃门”仍未打破


  在国务院政令的时限和社会的巨大压力之下,最先是交通部,接着是铁道部、卫生部、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发改委等6部委,到6月25日是18部委,最后关于落实“36条”新政的分解式“实施细则”如期完成。先不管内容如何,能如期出台,至少比去年公开“三公”经费预算的表现要好得多。

  2005年和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新旧两个《非公经济36条》,但始终无法落实实施。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务院不得不急令各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政策”的实施细则,于是各部门密集发布文件,纷纷表态要打破行业壁垒和垄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领域。这既是为了平衡近几年来国资强势过度扩张和民资持续受压造成的社会经济失衡,也是为了扭转今年以来经济持续下行的无奈之举。

  本来,“新36条”细则的公布之日,应是民间资本欢呼雀跃、大步前进之时。然而,这样的场面并未出现,反而招致了更多的怀疑和批评。有人认为,“这些细则并不能打破诸多领域的市场准入封锁,民资进场依然受限”。有人认为,“细则不细,回避了很多重要话题和关键环节,缺乏实质内容”。有人说,“铁路缺钱了,民资进去是填坑,会被套牢”。总之,一件大好事弄得却让人高兴不起来,甚至有点啼笑皆非。还是让我们看看一些细则的内容及其与现实的差距和矛盾吧。

  5月18日,铁道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提出对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但是,对民间资本如何进入,经营权和收益权如何分配等关键问题未置可否。再加上铁路改革滞后,长期独家垄断,有“铁老大”之称,无人敢轻易把巨资投入。

  原来,铁道部下放建设权,地方可以自主修建城际铁路。于是调动了地方修铁路的积极性。例如,广西筹资修建了四条铁路:即南宁-防城港、钦州-北海、钦州-钦州港、黎塘-钦州铁路,并成立了广西沿海铁路公司负责运营。今年1-4月,仅防城港运输段就完成货物到发1582.35万吨,同比增长18.6%。尽管如此,现有运力仍无法满足北部湾港口物资外运需求。铁道部支持四条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然而,扩能改造后经营权的归属出现问题。铁道部南宁铁路局给正在修建的南钦铁路等几条线路下发委托运输管理协议,要求委托方将包括安全、运营和调度等铁路运输相关业务委托给所在辖区的地方铁路局(即受托方)。尽管这是一份没有具体托管方式、没有收益分配方式、没有协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的“被”托管文件,仅仅靠一个笼统的托管概念,就将全部铁路经营权控制在自己手中。而来自铁道部的文件似乎也给这样的托管提供了政策合法性的依据。

  无独有偶。2010年,西安铁路局强行托管当地地方铁路西延铁路公司。在托管后的29天里,西延公司少收7220万元。一位西延公司内部人透露,托管后,西延公司的经营业绩从年盈利3亿元变为亏损5亿元。

  尽管这样的托管不符合市场规律,但是,在铁路系统拥有铁路运营绝对话语权的情况下,民资敢进入吗?能进入吗?

  也许有人会说,其他方面不是这样,至少会好一些。其实,差别并不大。6月19日,电监会发布了支持民资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第二天,能源领域“新36条”细则明确表示,“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但是,业内呼声甚高的民资进入电网领域没有提及。电监会的细则内容涉及市场准入、监督电网公平调度、可再生能源无歧视接入电网、电价改革等15项,但没有民资进入电网、参与电价改革的内容。再加上,现在发电行业亏损严重,民资只会望而却步,未来电网垄断,也不会因为民资引入而打破。到目前为止,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的实施细则仍然难产,已经出台的几个细则对于开放原油进口权,如何与国企合作,如何实现公平经营和竞争,如何保障收益和产权等关键条款,仍然只字未提。更为吊诡的是,黑龙江气象部门为争夺新能源(如风电)审批权,竟然出台了一份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行政垄断已经融入了人们的神经末梢。不彻底改革,能打破吗?也许我们会在这棵树上吊死。如果不能真正废除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铁运函150号令》之类的规定,并保证各个部门不再通过发布各种《条例》、《意见》、《通知》之类的东西自我授权,私设垄断,如果不能把引入民资纳入立法体系,以有法可依、易于操作的法律细则,真正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从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即使发布再多的“新36条”细则也无济于事。

  小微企业压力仍在增大

  在中国的经济运行中,往往会出现一大悖论,即政策鼓励的方向与体制限制的方向相互矛盾,其结果可想而知。最近的事实再一次证明了这一点。一方面,政府政策在帮助小微企业解困和鼓励民间进入;另一方面,体制障碍小微企业经营恶化,民间资本去实体化。

  去年10月12日,国务院出台了扶植小微企业的“国9条”,其中6项金融政策,3项财税政策。包括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清理和纠正不合理的金融服务收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三个季度过去了,小微企业的情况不仅没有多大改善,反而更加艰难,甚至超过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据《中国经济时报》今年5、6月份对6省16市10多个行业113家企业的调查,1-5月,销售持平的占32.7%,减少10%-30%的占26.7%,减少30%以上的比例超过增长30%以上的比例,销售收入减少的企业,广东占七成,山东占五成,浙江占四成;微利、不盈利亏损的企业超过30%;半数企业信心不足,61.4%的企业持悲观态度。

  问题在于,在经济进一步下行的情况下,小微企业承受的压力还在进一步增大,再加上激励机制的扭曲,一部分民资纷纷逃离实体经济。其原因如下:一是劳动力成本高、生产成本高、负税高是压在企业头上的三座大山,甚至把企业逼入绝境。劳动力成本上升的企业占69.6%,原材料等生产成本上升的企业占50%,税负过高的企业占45.1%。如果说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上升还可以理解,企业还可以通过改进经营管理予以缓解,那么,政府机构的各种收费和税负的增加就荒唐了。在企业运营中有各种各样的费用:工商年检要收费,技术监督局检测要收费,环境卫生要收费,派出所联防也要收费,而且收费还不低。有人仔细计算过,有20多个部门对企业进行各种行政性收费,有69个收费项目,近1000个子项目。不仅如此,企业的税负每年以30%-40%的速度增长。如济南一家企业今年1季度,销售收入下滑10%,利润下降15%,而税收却增长了50%。更有甚者,由于一些企业停产倒闭而无法交税,税务部门为了完成收税任务,就把税款转嫁到尚能盈利的企业身上,企业不堪重负。

  二是融资难且贵仍然是中小企业最大的问题。无锡市有10多万家企业,有银行贷款证的只有27000家,而真正能够得到银行授信的顶多有2000家,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度超过了50%,而获得的贷款只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0%。不仅如此,从银行贷款的实际成本高达20%-30%。虽然一般利率为6%,加上各种申请费、担保金、保险、财务费、顾问费等,实际将近2分。再加上与大企业往来往往采取承兑汇票,银行不给提现,且有数月或半年的期限,企业只有找到下游愿意接受汇票的单位才能使用。而贴现率很高,一般贴现率为6%,高的达10%以上。所以很多企业都说,“贷了款净成了为银行‘白打工’了,别说不好贷,就是好贷也不敢贷”。有企业甚至说,“不贷款等死,贷款是找死”。

  三是资产泡沫推高实体经济的成本。在现行金融体制和增长方式下,一方面,政府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导致中小企业融资被挤,另一方面,货币超发,宏观上过剩的流动性,并不能流向微观上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再加上银行金融业的高利润,来自体制的力量和扭曲的激励约束机制,不仅阻碍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而且鼓励中小企业逃离实体经济。

  应当指出,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是“稳增长、调结构”的基础和主力。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采取凯恩斯主义的扩张政策是不行的,必须进行根本性的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

  张曙光系著名经济学家

  张弛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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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进民退需改变,扶持民营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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