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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民政部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行为 不得资助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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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00: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李秋萌)不论是草根组织,还是“正规军”,只要是非营利活动都可以获得基金会的资助。民政部网站昨天公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根据该《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非营利活动均可资助

  今年4月24日,《规定》(征求意见稿)曾公开征求意见。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表示,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这一问题是当时意见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之一。

  邓国胜说,鉴于目前我国许多草根组织是在工商部门注册(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因此如果实行“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的规定,将会影响基金会对一些未在民政部门注册但仍然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组织的资助,因此印发的《规定》将“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改为“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不看机构性质,只看活动性质”的资助方式在邓国胜看来,更为合理,也更符合中国国情,基金会资助的目的是协助其开展公益活动,如果营利组织并不从中谋利,那么这种资助行为也无可厚非。邓国胜认为,这是对草根组织参与公益活动的一种政策鼓励。

  《规定》同时要求,为规范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须定期公布收支明细

  民政部表示,此《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规定》就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进行了明确,并提出基金会内部制度的公开不再区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都应当予以公开。

  按照民政部要求,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同时,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禁与商业机构“有染”

  《规定》要求,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同时,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规定》要求,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去年发生的郭美美等一系列事件降低了公益机构的公信力”,邓国胜认为,正因为此,所以此次规定中明确划分了基金会和商业机构“不得有染”。
.http://news.sohu.com/20120730/n349315428.shtml
这就是说以前可以资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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