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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人民网:航空公司应用“黑名单”制度应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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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06: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多名哈尔滨旅客向媒体反映称,几个月前乘坐春秋航空的航班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的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的乘客,给大家提供了200元经济补偿,令他们没想到的是,所有获得补偿的旅客都被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无法再购买春秋航空机票。

  “黑名单”制度并非春秋航空公司首创,而是一项确保航空安全的“国际惯例”。在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中,就有“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的表述。比如,曾有严重违反航空法律规范的犯罪记录并可能危害当前航空运输的人员,就有可能遭到航空公司“拒载”。数据显示,美国民航部门仅2011年就曾拒绝17000多名旅客登机。

  近些年,国内有些航空公司开始与国际接轨,依葫芦画瓢地引进了航空“黑名单”制度,但就执行效果而言,往往只简单地借鉴了这种形式,并没有学到这一制度的内核。

  从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来看,能够让人心服口服的“黑名单”制度,一要有理有据,二要严格遵循程序。具体来说,航空公司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将某位旅客列入“黑名单”的必要前提,不能是该旅客有过维权行动,也不是该旅客曾让航空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而只能是旅客的行为可能对飞行构成安全威胁;与此同时,航空公司必须按照严格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职能部门认真核准信息,并及时对旅客行使告知义务,才能拒绝为旅客提供服务;除此之外,为确保公平,航空公司还要给予旅客抗辩、申诉和悔过的机会。

  在缺乏民航部门统一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国内航空公司施行“黑名单”制度,还处在探索和试验阶段,不能与现象法律制度相冲突。有法律专家就表示,我国《航空法》并未赋予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的权力,反倒是《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意味着,当航空公司将“黑名单”当作一种武器时,已经将自己置于法律风险之中,这些被拒载的旅客可以就此寻求法律救济。

  民航业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领域,航空公司既要高度严谨地防范安全风险,又要谨慎妥善处理与旅客的关系,但不管怎么说,旅客和航空公司的行为都必须限定在法律框架内。随着中国民航业的发展,以“黑名单”制度维持航空秩序和航空安全,确实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话题。相关部门不妨就此展开研究,在充分论证和广纳民意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一套标准和规范,改变航空公司“各自为政”的局面。汤嘉琛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7-20/4048156.shtml
航空公司应该没有制定黑名单的权利吧,应有国家公权部门制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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